林泰新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8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0日 2.会议召开地点:林泰新材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涉及需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9,956,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956,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与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934,03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数22,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健、俞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