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002670):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5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16 大楼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62人,代表股份975,733,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233%。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93,92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61人,代表股份481,809,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8人,代表股份107,796,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06%。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11名董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4,938,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6%;反对6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弃权10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00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1%;反对68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6%;弃权108,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4,81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1%;反对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弃权6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880,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99.1503% 850,500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0%;弃权65,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亚楠、朱行健 3.结论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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