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东阳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1—2页二、附件…………………………………………………………第3—6页(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3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4页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第5—6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11-349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东阳光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东阳光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34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34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34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彭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1-34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赵乙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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