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300518):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00:10:43 中财网
原标题:新迅达: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 公告编号:2026-018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拟将公司对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宏”)的债权、公司对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的债权及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9.9999%
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 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万元。同时吴成华先生承诺,在吴成华先生受让上述资产后,若吴成华先生对上述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所收回的债权或获得的收益超过转让价款,则吴成华先生同意将超过转让价款的部分无偿归还给公司,且公司无需承担吴成华先生管理和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于2026年4月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吴成华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交易中,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出让公司对山西华宏、上海源沅的债权及公司通过子公司持有中能鑫储的9.9999%股权,此举有助于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有效优化资金结构,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更符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状况与战略发展需求,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本次交易虽并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因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仍将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标的资产的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
资产1:新迅达对山西华宏的债权。该项债权发生于2024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债权在新迅达账上账面价值为零。

资产2:新迅达对上海源沅的债权。该项债权发生于2023年末,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债权在新迅达账上账面价值为零。

资产3:新迅达通过其子公司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9.9999%的股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于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盛欣新账上账面价值为3,487,375.32元。

上述资产账上账面价值合计3,487,375.32元。

(二)审议程序
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吴成华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并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因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仍将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召开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资产转让协议》签署情况
2026年4月9日,公司与吴成华先生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公司对山西华宏的债权、对上海源沅的债权及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9.999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万元。吴成华先生需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上述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吴成华先生承诺,在吴成华先生受让标的资产后,若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所收回的债权或获得的收益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则吴成华先生同意将超过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部分无偿归还给新迅达,且新迅达无需承担吴成华先生管理和处置标的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吴成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成华先生通过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992,2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50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成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对山西华宏的债权、公司对上海源沅的债权及公司通过子公司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9.9999%的股权。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除中能鑫储股权回购诉讼外,不涉及未完结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公司对山西华宏的债权
详见“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之“(一)交易标的资产的情况”之“资产1”。

2、公司对上海源沅的债权
详见“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之“(一)交易标的资产的情况”之“资产2”。

3、公司通过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9.9999%的股权

公司名称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5-03-06
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民安路2号1层-035室(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BUQ0MX6R
法定代表人潘晓钢
注册资本1,111.11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 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中能氢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4.0001%;海南氢鑫鸿汇科技 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8.0000%;海南氢源汇通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18.0000%;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持股9.9999%。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中能鑫储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中能氢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54.0001%
海南氢鑫鸿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00万元18.0000%
海南氢源汇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00万元18.0000%
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11.11万元9.9999%
合计1,111.11万元100%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中能鑫储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中能氢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54.0001%
海南氢鑫鸿汇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00万元18.0000%
海南氢源汇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00万元18.0000%
吴成华111.11万元9.9999%
合计1,111.11万元100%
(2)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中能鑫储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
资产总额4,164.364,249.10
负债总额240.2043.34
股东权益3,924.164,205.76
应收款项总额2,583.002,584.19
营业收入0.000.00
营业利润-81.60-510.88
净利润-81.60-510.8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33-1,095.0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公司账上账面价值为
3,487,375.32元。

四、评估及定价情况
根据北京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拟处置债权所涉及的2笔其他应收款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北方亚事咨报字[2026]第01-054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拟处置所涉及的2笔其他应收款债权价值合计人民币0元。

根据北京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北方亚事咨报字[2026]第01-0329号),以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方法,以市场价值为价值类型,基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中能鑫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311.31万元。

公司以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约定前述标的资产对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万元。

以上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关联交易吴成华先生并未获得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转移的情况。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吴成华(受让方、乙方)于2026年4月9日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本协议项下甲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系甲方享有的债权及股权资产,具体资产情况如下:
资产1、甲方对山西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宏”)的债权。

该项债权发生于2024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债权在甲方账上账面价值为零。

资产2、甲方对上海源沅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沅”)的债权。

该项债权发生于2023年末,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债权在甲方账上账资产3:甲方通过其子公司深圳市盛欣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新”)持有的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鑫储”)9.9999%的股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于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盛欣新账上账面价值为3,487,375.32元。

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列之标的资产,仅为甲方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所涉金额与本协议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资产的有效性、金额等状况与乙方判断或法院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等状况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对此差别、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风险提示及决策
1、乙方知悉并在此确认:甲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向乙方出让,甲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等做出任何保证。

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时,可能因法律、政策等原因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乙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瑕疵,影响乙方预期利益的实现。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3、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资产的定价系其根据标的资产情况、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人的履约意愿、法律政策等各项风险等影响标的资产价值的一切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独立作出的商业决策。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资产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4、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三) 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标的资产全部转让给乙方,对应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0万元。乙方确认知悉标的资产相关情况,并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资产。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上述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一3、因本次标的资产转让所产生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四) 标的资产的交割
1、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标的资产归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并承担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风险。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完毕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文件、资料。

2、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标的资产(债权),乙方有权径直通知债务人偿还债务,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向债务人发送EMS或其他快递,或者由法院等有权机关将通知和相关文件一并送达。如需甲方配合通知债务人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3、乙方应自行办理为取得或者完善标的资产(债权)法律上的权属所需要的任何手续,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但由此产生的向任何主体所需支付的任何税款、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最终取得或完善前述法律上权属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自行完成任何因标的资产(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无论任何原因(特别是由于司法政策或司法实务的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完毕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30日内,甲方协调盛欣新与乙方签订工商版本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将乙方登记为持有中能鑫储9.9999%股权的股东。

乙方成为中能鑫储股东后,相关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特别约定
乙方承诺,在乙方受让标的资产后,若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所收回的债权或获得的收益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则乙方同意将超过标的资产转让价款的部分无偿归还给甲方,且甲方无需承担乙方管理和处置标的资产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说明及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业务关系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不会使公司与吴成华先生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影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亦不会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对吴成华先生提供关联担保。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除本次交易外,2026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人吴成华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0.00元。除本次交易外,公司与吴成华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主动出资受让公司债权及股权,此举有助于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同时,公司能够有效优化资金结构,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更符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状况与战略发展需求,规避负面风险及经营风险,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成华先生主动出资受让公司债权及股权,有利于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资产转让协议》
4、《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拟处置债权所涉及的2笔其他应收款债权价值分析报告》(北方亚事咨报字[2026]第01-054号)
5、《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中能鑫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北方亚事咨报字[2026]第01-0329号)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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