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600202):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想、李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3月25日,公司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于《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2026年4月9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安排为2026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26年4月9日下 午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名, 持有公司股份 2,100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25名,持有公司股份 508,100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0,200股。此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提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事项,持有公司 34.03%股份的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了表决。另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同意票超过参与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孟想 李宁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四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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