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英电子(92018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赛英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赛英电子 证券代码:920181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街道开运路 60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限售、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③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⑦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⑨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①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③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在锁定期后,本单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⑤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⑥在本单位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单位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⑦本单位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申报前12个月新增股东 ①自本单位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12个月内以及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 12个月内(前述期间合称“锁定期”),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本单位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所持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单位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交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持股5%以上股东-陈国贤、秦静、赛英投资、陈蓓璐、陈强 ①本人/本单位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②本人/本单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情况下将提前 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提前 15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在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如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本人/本单位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②本人/本单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 5%的情况下将提前 3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提前 15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在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如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孙星龙 ①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下同); ③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⑤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⑥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⑦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⑧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持股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 ①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⑤在本人持股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⑦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①启动条件 A、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B、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中止条件 A、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B、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D、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③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A、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B、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C、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①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A、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C、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低于 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不超过 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 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或不超过 3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本预案的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C、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D、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为避免疑问,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③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B、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C、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E、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 24个月止、第 25个月起至第 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F、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G、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②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个月。 ③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④公司承诺 A、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B、公司承诺将根据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人承诺将根据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②本人将根据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③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应用于实施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6)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如担任公司董事的,将根据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②本人将根据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③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属于批准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及其后续审议通过的修订稿中有增持义务的相关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及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应用于实施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 ①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业进行,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达产,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经营业绩将会得到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②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③加强内部控制、提升运营效率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发行人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①本单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给予补偿。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 本人对自身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4、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 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亦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③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星龙、审计委员会成员、黄振宇 ①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有权部门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5、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 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④ 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②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③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投资、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相互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发行人未来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扩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投资、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相互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发行人未来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扩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全体股东 ①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存在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投资、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赛英电子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相互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则本单位/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赛英电子未来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赛英电子扩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赛英电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赛英电子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上述承诺在本单位/本人作为赛英电子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审计委员会成员 ①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投资、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相互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则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发行人未来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扩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市场规则进行,本着一般的商业原则,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透明,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不利用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市场规则进行,本着一般的商业原则,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透明,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不利用本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股5%以上股东 ①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单位/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单位/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市场规则进行,本着一般的商业原则,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透明,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单位/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不利用本单位/本人股东的身份,为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审计委员会成员 ①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市场规则进行,本着一般的商业原则,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透明,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不利用本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不滥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全体股东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本人/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4)审计委员会成员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②本人保证依法行使审计委员会成员权利,不滥用审计委员会成员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9、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 ①公司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C、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④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承诺主体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承诺主体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本人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C、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E、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星龙、审计委员会成员、黄振宇 ①本人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C、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E、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全体股东 ①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A、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C、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如本人/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本单位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本单位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本单位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E、如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 行的具体原因;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单位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0、关于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1)公司 ①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②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①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②若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人/本单位将自中国证监会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单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本单位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1、关于挂牌期间行为规范性的承诺 (1)公司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星龙、黄振宇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2、关于公司的专项承诺 (1)公司 ①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②除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0.4711%股份以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③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13、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②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星龙、审计委员会成员、黄振宇 ①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②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14、关于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相关情形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②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星龙、黄振宇 ①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②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关于保持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持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正当利益的行为。 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损失确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足额赔偿发行人及其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生效,本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16、关于无证房产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未发生任何政府部门要求禁止使用房产的情形,公司未曾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若因政府有权部门责令公司对使用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或对公司进行罚款,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公司先行垫付的,则本人对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及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赔偿。 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及开支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及开支向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7、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公司 ①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证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等相关规定穿透后,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离职人员”)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离职人员范围具体包括: A、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 B、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 C、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D、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②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情况: A、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B、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C、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 D、通过代持方式入股; E、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F、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18、关于环保相关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若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的项目超备案产能生产情形被政府部门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被第三方索赔等导致发生费用支出、产生资产损失、须进行经济补偿/赔偿的,相关损失、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均由本人承担。本人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损害或开支或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9、关于劳务用工相关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因报告期内公司劳务(临时工)用工有关情况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损害或开支或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及开支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及开支向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若公司因报告期内存在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有关部门要求补缴或者追偿,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补缴或赔偿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若公司报告期内因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支付全部罚款款项,使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公司和/或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存在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投资、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赛英电子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相互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则本单位/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赛英电子未来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赛英电子扩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赛英电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赛英电子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上述承诺在本单位/本人作为赛英电子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 ①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不存在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投资、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赛英电子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相互间不具有同业竞争关系。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不直接或间接投资控股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③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公司、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则本单位/本人将作为参股股东或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参股股东对此等事项行使否决权。 ④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司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赛英电子未来进一步扩展业务范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赛英电子扩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赛英电子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赛英电子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赛英电子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公司企业将放弃该商业机会,以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视为放弃该商业机会。 上述承诺在本单位/本人作为赛英电子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本单位/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本单位/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市场规则进行,本着一般的商业原则,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透明,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单位/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不利用本单位/本取不正当利益。 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 ①本单位/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公司违规为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②本单位/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和市场规则进行,本着一般的商业原则,签订书面的交易合同,根据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性及透明,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单位/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不利用本单位/本人股东的身份,为本单位/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资金占用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 ②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③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公司提供的资金、资产: 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C、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D、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F、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③若本单位/本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须立即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退还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一切收益。 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 ②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③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公司提供的资金、资产: 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C、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D、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F、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④若本单位/本人以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须立即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退还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一切收益。 本单位/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赛英电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单位/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单位/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解决产权瑕疵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国贤 ①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任何政府部门要求禁止使用上述房产的情形,未曾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若因政府有权部门责令公司对使用的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构筑物进行拆除或对公司进行罚款,本人将无条件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赛英电子追偿,保证赛英电子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