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68829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建投证券
(一)尽职推荐阶段 联合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和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 8、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合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联合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合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联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联合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联合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合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无人机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无人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联合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联合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联合保荐机构认为:中无人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佳奇 刘先丰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 捷 申希强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戚 侠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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