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30038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18:55:22 中财网
原标题:斯莱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LanternLawFirm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泰”)指派律师出席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立泰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3、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立泰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和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之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截止2026年4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的查验,截止2026年4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21,414,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78%。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241,648,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1,414,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4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1人,代表股份20,234,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20,234,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20,234,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7%。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立泰律师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会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议案 1:《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0,42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3%;反对814,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0%;弃权4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2,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08%;反对814,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43%;弃权40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9%。

回避表决情况:无。

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 办 律 师:
陈 磊
朱 斌
日 期: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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