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60002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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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8日 17:25:4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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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电国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上市公司”、“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
华电国际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由上市公司及重组各方提供并由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督导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华电国际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
| 上市公司、公司、华
电国际 | 指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华电、华电集团、
集团公司 | 指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 华电香港 | 指 | 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 |
| 华电福瑞 | 指 | 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华电北京、运营公司 | 指 | 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华电集团发电
运营有限公司 |
| 江苏公司 | 指 | 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 |
| 上海福新 | 指 | 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 |
| 上海闵行 | 指 | 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 |
| 广州大学城 | 指 | 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福新广州 | 指 | 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 |
| 福新江门 | 指 | 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 |
| 福新清远 | 指 | 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 |
| 贵港公司 | 指 | 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 |
| 本次重组、本次发行、
本次交易 | 指 | 华电国际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中国华电购买其持有的
江苏公司80%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华电福瑞收购
上海福新51%股权、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
55.0007%股权、福新广州55%股权、福新江门70%股权、
福新清远100%股权,向华电北京收购贵港公司100%股权,
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 交易各方 | 指 | 上市公司、中国华电、华电福瑞、华电北京 |
| 标的资产 | 指 | 中国华电持有的江苏公司80%股权,华电福瑞持有的上海福
新51%股权、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55.0007%股
权、福新广州55%股权、福新江门70%股权、福新清远100%
股权,华电北京持有的贵港公司100%股权 |
| 标的公司 | 指 | 江苏公司、上海福新、上海闵行、广州大学城、福新广州、
福新江门、福新清远、贵港公司 |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中国华电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公司80%股权;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华电福瑞收购上海福新51%股权、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福新广州55%股权、福新江门70%股权、福新清远100%股权,向华电北京收购贵港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江苏公司80%股权、上海福新51%股权、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福新广州55%股权、福新江门70%股权、福新清远100%100%
股权及贵港公司 股权。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资金来源包括募集配套资金、自有或自筹资金等。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342,800.00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万元,且不超过本次重组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规定颁布新的法规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新的法规和监管意见予以调整。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中国华电持有的江苏公司80%股权,华电福瑞持有的上海福新51%股权、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福新广州55%股权、福新江门70%股权、福新清远100%股权,以及华电北京持有的贵港公司100%股权。
根据句容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25年6月12日向江苏公司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江苏公司8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3日向上海福新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福新51%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0日向上海闵行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闵行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广州大学城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福新广州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福新广州55%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向福新江门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福新江门7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9日向福新清远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福新清远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根据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向贵港公司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贵港公司1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三、交易各方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华电国际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
次交易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参
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件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
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法定的披露
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
他事项。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
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
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
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
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
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将锁定股份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6、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
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
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
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
行为。
5、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本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
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7、本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不存在在重大方面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
8、本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9、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 华电国际
全体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与其
原始资料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
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
暂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本人将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上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将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6、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
行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减持计
划的承诺 | 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上述
股份包括本人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
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
司受到损失,本人愿就上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人保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人保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3、本人保证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民事诉讼
仲裁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的情况。
5、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 华电国际
全体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函 |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
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
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作出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最新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
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 华电福
瑞、华电
北京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本公司
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
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参
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
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无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
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
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
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
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
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
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
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不转让届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
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同意授权上市公
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
各方的全部损失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状况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
况。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 | 关于持有标的
资产权属完整
性的承诺 | 1、本公司所持有的相关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本
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
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标的资产
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等限制转让的第三方
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同时
本公司保证标的资产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重组终止之前
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2、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
任由本公司承担。
3、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对
其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华电福瑞 | 关于本次交易
标的公司股权
减值补偿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将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为
减值补偿期间。
2、在上述补偿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对广州大学城
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
司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70%股权、华电福新清
远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测试资产”)进行一次
减值测试,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资产
减值测试结果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
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期末减值额=测试资产交易对价-补偿期间届满时测试资产的评
估值(需扣除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对测试
资产的影响)
3、如测试资产整体存在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将对华电国际进行
补偿。应补偿金额为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应补偿金额不超过测试
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
4、本公司无需就本承诺函与《关于本次交易减值补偿的承诺函
项下的标的测试资产减值进行重复补偿。若本公司根据本承诺函
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本公司根据《关于本次交易减值补偿的
承诺函》需就本公司转让的标的资产承担的累计应补偿金额,则
本公司无需再对华电国际进行补偿。若本公司根据本承诺函的应
补偿金额超过本公司根据《关于本次交易减值补偿的承诺函》需
就本公司转让的标的资产承担的累计应补偿金额,则本公司应补
足超过的差额部分。 |
| | 关于本次交易
减值补偿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将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为
减值补偿期间。
2、补偿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末,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对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中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
有权)(以下简称“标的测试资产”)按所属的不同电厂分别进
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资
产减值测试结果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期末减值额=标的测试资
产交易对价-补偿期间标的测试资产的评估值(需扣除标的公司
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使用年限自然减少对标的
测试资产的影响)。
3、若本公司所转让的标的测试资产存在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将
按照所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对华电国际进行补偿。当年度应
补偿金额=当期期末减值额(考虑持股比例)-减值补偿期间已补
偿的金额。本公司应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所转让标的测试
资产对应的本次交易对价。 |
| | 关于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瑕疵
事项的承诺函 | 一、房产瑕疵
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面积合计约5.29万平方米房产尚未取得
权属证书,其中已取得合规证明或完成访谈的合计约5.19万平
方米,剩余约0.10万平方米房产未取得合规证明或进行访谈确
认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可以继续正常使用。
二、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积极推动或协助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办理相关房产
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因未在本次交易
对价中体现的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房产瑕疵导致华电国际或标的
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遭受损失(指受到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款
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房产而搬迁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正常办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理不动产权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应当按照本次交易
本公司所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向华电国际予以补偿。 |
| 华电北京 | 关于本次交易
贵港公司股权
减值补偿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将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为
减值补偿期间。
2、在上述补偿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对中国华电集
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测试资产”)进行一
次减值测试,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资
产减值测试结果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
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期末减值额=测试资产交易对价-补偿期间届满时测试资产的评
估值(需扣除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对测试
资产的影响)
3、如测试资产存在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将对华电国际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为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应补偿金额不超过测试资产对
应的交易对价。
4、本公司无需就本承诺函与《关于本次交易减值补偿的承诺函
项下的标的测试资产减值进行重复补偿。若本公司根据本承诺函
的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本公司根据《关于本次交易减值补偿的
承诺函》需就本公司转让的标的资产承担的累计应补偿金额,则
本公司无需再对华电国际进行补偿。若本公司根据本承诺函的应
补偿金额超过本公司根据《关于本次交易减值补偿的承诺函》需
就本公司转让的标的资产承担的累计应补偿金额,则本公司应补
足超过的差额部分。 |
| | 关于本次交易
减值补偿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将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为
减值补偿期间。
2、补偿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末,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对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中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
有权)(以下简称“标的测试资产”)按所属的不同电厂分别进
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资
产减值测试结果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期末减值额=标的测试资
产交易对价-补偿期间标的测试资产的评估值(需扣除标的公司
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使用年限自然减少对标的
测试资产的影响)。
3、若本公司所转让的标的测试资产存在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将
按照所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对华电国际进行补偿。当年度应
补偿金额=当期期末减值额(考虑持股比例)-减值补偿期间已补
偿的金额。本公司应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所转让标的测试
资产对应的本次交易对价。 |
| | 关于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瑕疵
事项的承诺函 | 一、房产瑕疵
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面积合计约5.16万平方米房产尚未取得
权属证书,其中已取得合规证明或完成访谈的合计约5.16万平
方米。
二、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积极推动或协助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办理相关房产
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因未在本次交易
对价中体现的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房产瑕疵导致华电国际或标的
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遭受损失(指受到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款
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房产而搬迁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正常办
理不动产权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应当按照本次交易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本公司所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向华电国际予以补偿。 |
| 华电福
瑞、华电
北京全体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函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保证为本次交
易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
件,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
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
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法
律责任。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人
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确认本次交
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
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中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届
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
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本人同意授权上市
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各
方的全部损失将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人保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人保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保证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况。 |
| 中国华电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保证本公司
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供的有
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公司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参
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
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并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
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在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由本
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及引用文
件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不致因
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5、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
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
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不转让届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
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同意授权上市公
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同意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对由此而引发的相关
各方的损失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
况。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 | 关于股份锁定
与限售期的承
诺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增加
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但是
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
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
间接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
定。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
受此限。
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作出的股份锁定与限售期相关承诺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
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关于无减持计
划的承诺 |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
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
| | 关于持有标的
公司股权权属
完整性的承诺
函 | 1、本公司所持有的相关标的公司股权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本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标的公司股权完整的所有权;标的公司股权
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
形;标的公司股权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等
限制转让的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
转让的情形。同时,本公司保证标的公司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
下或本次重组终止之前始终保持上述状况。
2、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标的公司股权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
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3、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认
缴的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对其出资不实、抽
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关于本次交易
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
的承诺函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单位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3、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相关最新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 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可能减少关联
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保证
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
序审核后实施。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
市公司代垫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
赔偿。 |
| | 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有关事项
的承诺函 | 本公司将按照有利于解决同业竞争、避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
原则,原则上以省(或区域)为单位,将同一省内(或区域内
的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具体操作方案将根据本公司相关资产
状况、资本市场认可程度,积极稳步推进。本公司将在每年财务
决算后,对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是否符合注入条件进行核
查,并进行披露。本公司将在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满足资产
注入条件后三年内,完成向上市公司的注入工作。 |
| | 关于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函 |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
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
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
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
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
| | 关于本次交易
减值补偿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将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为
减值补偿期间。
2、补偿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末,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对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中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
有权)按照所属的不同电厂分别进行减值测试。
3、补偿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末,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对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中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
4、本公司同意华电国际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述土地、
房产及股权(以下简称“标的测试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资产减值测试结果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期末减值额=标的测试
资产交易对价-补偿期间标的测试资产的评估值(需扣除标的公
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使用年限自然减少对标
的测试资产的影响)。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5、若本公司所转让的标的测试资产存在期末减值额,本公司将
按照所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对华电国际进行补偿。当年度应
补偿金额=当期期末减值额(考虑持股比例)-减值补偿期间已补
偿的金额。本公司应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所转让标的测试
资产对应的本次交易对价。
6、中国华电优先以华电国际在本次交易中向中国华电发行的股
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则以现金补偿。如使用股份补偿,中国
华电当年度应补偿股份数=中国华电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本次发
行股份价格。华电国际如在承诺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用
于补偿的股份数或价格相应调整。
如以股份进行补偿,华电国际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
方案后以1元对价回购并注销中国华电应补偿股份。如股份回购
注销方案因未获得华电国际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华
电国际有权要求中国华电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华电国际其他
股东。 |
| | 关于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瑕疵
事项的承诺函 | 一、房产瑕疵
本公司转让标的公司面积合计约37.10万平方米房产尚未取得权
属证书,其中已取得合规证明或完成访谈的合计约36.94万平方
米,剩余约0.16万平方米房产未取得合规证明或进行访谈确认
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可以继续正常使用。
二、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积极推动或协助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办理相关房产
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本公司转让的标的公司因未在本次交易
对价中体现的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房产瑕疵导致华电国际或标的
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遭受损失(指受到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款
因无法继续正常使用房产而搬迁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正常办
理不动产权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应当按照本次交易
本公司所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向华电国际予以补偿。 |
| 华电香港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 | 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
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
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
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
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
债券。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
及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 关于股份锁定
与限售期的承
诺 |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
间接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
定。但是,在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
受此限。
2、若本公司基于本次交易所作出的股份锁定与限售期相关承诺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
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关于无减持计
划的承诺 |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
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计
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次交易前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况。
3、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标的公司 | 关于所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 | 1、本公司承诺已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
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证
业务状况、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
文件;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
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次交易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
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
公司保证: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 |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
况。
3、截至本次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 标的公司
全体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 关于守法及诚
信情况的承诺 | 1、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公开谴责等情况。
4、截至本次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相关承诺人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盈利预测或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盈利预测、利润预测或业绩补偿情况。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提及的各项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一)总体经营情况
2025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1,260.13亿元,较追溯调整后的上年同期数据约为人民币1,415.02亿元下降10.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人民币60.70亿元,较追溯调整后的上年同期数据约为人民币59.87亿元增长1.39%;基本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49元,较追溯调整后的上年同期数据0.46元增长6.52%。
(二)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2025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5年 | 2024年 | | 本期比上
年同期增
减(%) | 2023年 | |
| | | 调整后 调整前 | | | | |
| | |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营业收入 | 126,012,591 | 141,502,221 | 112,993,979 | -10.95 | 147,402,381 | 117,176,125 |
| 利润总额 | 10,647,781 | 9,765,784 | 8,864,491 | 9.03 | 7,150,435 | 5,810,14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6,070,315 | 5,987,228 | 5,702,671 | 1.39 | 4,991,452 | 4,522,12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 5,687,523 | 5,345,174 | 5,352,031 | 6.40 | 3,795,700 | 3,802,75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27,220,563 | 19,457,117 | 16,336,372 | 39.90 | 17,512,259 | 13,251,646 |
| | 2025年末 | 2024年末 | | 本期末比
上年同期
末增减
(%) | 2023年末 | |
| | | 调整后 调整前 | | | | |
| | |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 69,162,202 | 70,999,217 | 67,334,772 | -2.59 | 72,699,837 | 69,756,242 |
| 总资产 | 264,230,768 | 265,401,631 | 223,875,372 | -0.44 | 264,534,125 | 223,036,299 |
2、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 | 2024年 | | 本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 | 2023年 | |
| | | 调整后 调整前 | | | | |
| | | |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 0.49 | 0.46 | 0.46 | 6.52 | 0.39 | 0.3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0.39 | 0.3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 0.47 | 0.43 | 0.43 | 9.30 | 0.28 | 0.2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 11.81 | 11.42 | 11.66 | 增加0.39个百
分点 | 9.48 | 9.3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 | 10.65 | 10.79 | 10.79 | 减少0.14个百
分点 | 7.43 | 7.43 |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2025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2025年度报告中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
六、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和运行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公司、上海福新、上海闵行、广州大学城、福新广州、福新江门、福新清远、贵港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积极推进业务协同及资产整合工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协同效应,并逐步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本持续督导期内,资产重组整合进展良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整合管控进展良好。
八、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按照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无重大差异。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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