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60306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21:05:33 中财网

原标题:振华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振华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耿玉龙和樊灿宇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耿玉龙和樊灿宇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4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 7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8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3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3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4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耿玉龙和樊灿宇。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耿玉龙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了农心科技 IPO、慧博云通 IPO、同益中 IPO、方大炭素瑞交所 GDR、南京化纤重大资产重组、钧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钧达股份非公开发行、国轩高科引入大众中国战略投资卖方财务顾问、国轩高科可转债新能泰山重大资产重组等股权项目,以及云南能投集团可交债、三友化工公司债、三友化工中期票据等债券项目。

樊灿宇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主持及参与了振华股份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盾安环境 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国重汽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闻泰科技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晶丰明源发行股份收购易冲科技、芯联集成发行股份收购芯联越州、佛塑科技发行股份收购金力新能源闻泰科技发行股份收购安世半导体、中国能建发行股份吸收合并葛洲坝、浙富控股发行股份收购申联环保、居然之家重组上市、首旅酒店发股收购如家酒店、赛微电子重大资产重组、华润三九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郑敬元,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郑敬元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北京大学硕士。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振华股份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盾安环境非公开发行项目、晶丰明源发行股份收购易冲科技、芯联集成发行股份收购芯联越州、国联证券发行股份收购民生证券、赛微电子重大资产重组、格力电器收购盾安环境等多个股权融资、并购重组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程益竑、张静怡、李晋贤、吴劳欣。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号
3、设立日期:2003年 6月 19日
4、注册资本:710,760,277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蔡再华
6、联系方式:86-0714-6406329
7、业务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肥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一)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前 200名股东名册,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华泰柏瑞景气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 912,4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13%;华泰保兴尊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发行人 530,1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17%,合计持有发行人 0.20%股份。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华泰保兴尊睿 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直接持有振华转债(113687)550,000股,占振华转债总数的 0.14%;华泰柏瑞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振华转债 850,000股,占振华转债总数的 0.20%;华泰证券资管旗下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振华转债 191,000股,占振华转债总数的 0.05%,合计持有 0.39%振华转债

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提出质控评审申请
2026年 2月 6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质控评审申请,提交质控评审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进行质控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质控评审流程申请后,视项目情况派员进行现场核查。质量控制部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工作底稿检查情况,于 2026年 2月 15日出具了质控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整改意见。项目组根据质控评审意见,进一步核查相关问题,修改、完善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对质控评审意见作出回复。

质量控制部认为申请材料及质控评审意见回复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验收通过的,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方可启动内核程序。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问核工作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内核组(以下简称 “内核部门”)牵头组织实施。2026年 3月 17日,内核部门通过审阅问核材料了解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问核情况,内核部门出具问核意见,项目组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核查、完善工作底稿并书面回复问核意见。问核表、问核意见及回复等文件记录经问核主持人、保荐代表人确认后,提交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评审会议审核
2026年 3月 20日,华泰联合证券以现场讨论(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6年第 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名,审议振华股份 2026年可转债项目的内核申请。

内核评审会议结束后,内核部门对参会委员会后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内核会后意见发至项目组,要求项目组予以回复。内核部门审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发至参会委员进行审阅。参会委员在审阅内核会后意见的回复材料后独立投票。经内核部门汇总,本次内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内核意见
2026年 3月 20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6年第 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审核振华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评审结果为:通过。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本保荐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2026年 1月 4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6年 1月 20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并查阅了最近三年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董事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架构设置,发行人设置了健全的组织架构。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697.26万元、37,080.86万元和47,287.64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42,021.92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7,8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 5,000吨/年维生素 K3联产 7.4万吨/年铬绿项目、50万吨/年硫酸联产 5万吨/年铬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严格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已制定《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规定如公司拟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上述相关规定。

(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形。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修订过程,均经股东会批准,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并查阅了最近三年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查阅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的相关意见,独立董事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697.26万元、37,080.86万元、47,287.64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42,021.92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87,8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349,195.7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47,737.27万元,应付债券余额为 40,604.57万元。以本次发行债券 87,800.00万元进行计算,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36.77%,占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的 36.93%,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 2025年 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5.79%、32.51%、36.56%及 35.74%;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9,097.85万元、39,631.36万元、33,342.66万元及 3,205.99万元,符合公司业务模式特点,现金流量情况正常。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出具了报告号为“大信审字[2023]第 2-00396号”“大信审字[2024]第 2-00306号”“大信审字[2025]第 2-0029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697.26万元、37,080.86万元、47,287.6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42,820.82万元、38,224.47万元、48,226.95万元。

公司 2022年、2023年、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7.89%、13.98%、15.91%,2022年、2023年、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8.38%、14.41%、16.22%;上述两者取低值进行平均,三年的均值为15.93%。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体制、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程序、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 12月31日、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23]第 2-00396号”“大信审字[2024]第2-00306号”“大信审字[2025]第 2-00295号”,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 2025年 9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30%,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5,000吨/年维生素 K3联产 7.4万吨/年铬绿项目、50万吨/年硫酸联产 5万吨/年铬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 5,000吨/年维生素 K3联产7.4万吨/年铬绿项目、50万吨/年硫酸联产 5万吨/年铬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 5,000吨/年维生素 K3联产 7.4万吨/年铬绿项目、50万吨/年硫酸联产 5万吨/年铬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融资间隔时间的规定
(1)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截至 2026年 1月末,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24年 7月 18日,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6年 1月 4日,融资间隔超过 6个月,符合上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融资间隔时间的规定。

(2)根据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连续亏损的,本次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低于十八个月
2023年、2024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37,080.86万元、47,287.64万元,不适用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关于融资间隔时间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7,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5,000吨/年维生素 K3联产 7.4万吨/年铬绿项目50,000.0041,469.00
250万吨/年硫酸联产 5万吨/年铬粉项目25,000.002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26,331.0026,331.00
合计101,331.0087,800.00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发行人主要从事铬化学品、维生素 K3等铬盐联产产品、超细氢氧化铝等铬盐副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 5,000吨/年维生素 K3联产 7.4万吨/年铬绿项目、50万吨/年硫酸联产 5万吨/年铬粉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均投向公司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根据中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8、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的转股期限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保荐人核查了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股具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五、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披露、发行有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以及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发行人上述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次发行中,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2、发行人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级机构。

5、发行人聘请 THANPRAT LAWYER CO., LTD.和陈和李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6、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材料制作等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上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国际形势变动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的风险
当前,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加剧,局部地区性冲突偶有发生,加剧了全球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公司部分原材料采购来自境外且采用航运,国际形势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采购运输时效性降低、采购成本上升。同时,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硫酸价格与全球油价关联性较高,若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升温带动石油价格上升,将对公司硫酸采购价格带来影响。综上,国际形势变动将对公司带来运输时效降低、成本上涨等原材料采购风险。

2、铬铁矿价格波动风险
铬铁矿是公司生产铬盐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铬铁矿在全球分布极不均衡,国外资源较为丰富,目前全球已探明铬铁矿储量约 75亿吨,主要分布在南非、津巴布韦、哈萨克斯坦、芬兰、土耳其和印度等国家。国内储量较少,主要分布于西藏、甘肃、内蒙古、新疆等地区。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采购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但由于铬铁矿主要依赖进口,不排除未来国外主要铬铁矿生产企业因销售策略及出口限制等因素,造成铬铁矿价格出现非理性上涨的可能,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3、收购整合新疆沈宏的风险
2025年 8月,新疆沈宏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正式确认公司为重整投资人。

目前,公司与管理人已陆续完成对其经营权的移交工作,并正着力推进该公司在组织设置、内部控制、团队管理、供应链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整合,由于新疆沈宏长期经营不善,相关整合工作的完成时间与最终整合效果仍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新增债权的风险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约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针对该类未申报债权,本次重整计划已留存偿债资金 1,000万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新疆沈宏等七家公司需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率对未申报债权予以清偿,其中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以最终分配情况为准。前述债权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4年 8月 22日)起满三年仍未向新疆沈宏等七家公司主张权利的,则视为放弃受偿的权利。

尽管新疆沈宏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已充分公告,履行了较充分完备的债权登记工作,新疆沈宏仍存在一定可能在本次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成后新增债权申报,从而产生新的债务。若因潜在义务导致上述债权发生且规模较大(例如补充申报债权所需的现金清偿部分超出留存金额),则公司及新疆沈宏的未来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的铬盐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表面处理、颜料、鞣革、医药、新材料、染料、香料、饲料添加剂、催化剂、化肥、陶瓷、木材防腐、石油天然气开采、军工等行业,且应用领域尚在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中。铬盐应用领域的广泛性,使其不对个别行业形成严重依赖,因而有利于缓解单一行业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但如果宏观经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下游行业普遍受周期性影响而发展变缓,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已通过岗前安全知识须知教育、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并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虽然公司采取了上述积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但是由于生产工艺流程中不能完全排除因偶发因素引起的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存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的潜在可能。

7、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实施良好,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纠纷。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质量控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相关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公司未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品牌声誉,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法律风险
1、部分土地、房产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的风险
发行人及子公司民丰化工、国胜公路港、厦门首能、新疆沈宏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土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情况。就前述事项,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政府已分别出具说明,确认振华股份、民丰化工、新疆沈宏及其子公司土地房产权属清晰,未侵害任何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任何投诉及与第三方纠纷的情形,同意相关主体继续使用。黄石新港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中心出具说明,确认国胜公路港该处不动产权属清晰,权属办理预计不存在障碍,报告期内国胜公路港未受到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结合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厦门首能未受到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解决前述事项,但仍存在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风险。

新疆沈宏及其子公司部分土地、房产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目前新疆沈宏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解决前述权利受限状态尚需相关债权人配合办理手续,但由于新疆沈宏历史问题持续时间长、涉及资产范围广,且尚需通过新疆沈宏重整程序,逐步解除相关土地、房产的权利限制状态,发行人存在因权利限制无法解除或无法及时解除而导致相关资产存在持续权利受限的风险。

2、厦门首能土地租赁协议无法续签的风险
厦门首能为公司于 2022年 3月通过股权并购取得控制权的子公司。厦门首能因生产需要租赁厦门火炬东部产业区内部分土地,并与出租方签署《空地租赁协议》,用于锂电池电解液项目相关设施建设,目前《空地租赁协议》已经到期。

厦门首能业务未来计划逐步转移至广东钜泰,且 2025年 1-9月收入、净利润占公司合并口径对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达到 5%,不属于公司的重要子公司。

上述《空地租赁协议》存在无法续签的风险,如厦门首能后续无法继续使用该项土地,将对厦门首能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行政处罚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治理水平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未来不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规生产或经营,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并对公司日常经营、业绩、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

4、环保风险
公司所处的铬盐行业是国家环保政策重点监控的行业之一。公司的生产经营须遵守多项有关空气、水质、固废处理、公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法律和法规。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产量超过核定产能的情形。公司对于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均已采取了处理措施,不存在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评审批总量和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总量要求的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环保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若未来公司出现因环保设备故障、人为操作不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等情形,可能存在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风险。

5、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
公司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产品瑕疵、交付延迟、违约、侵权、劳动纠纷等事由引发纠纷或诉讼风险。一旦发生产品纠纷或诉讼,将对公司品牌信誉和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潜在赔偿风险。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涉及到资金筹措、人才培训、安装调试等多个环节,工作量较大,需要协调的环节较多,任何环节出现纰漏均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风险。

此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风险。

2、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了公司审慎的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使得最终实际达到的投资效益与估算值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产品无法顺利实现销售,或者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达不到预期水平,都有可能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财务风险
1、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11.41%、12.76%、13.72%和 12.49%,境外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3.65%、21.13%、12.39%和 8.38%。未来,如果国家的外汇政策发生变化,或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9,097.85万元、39,631.36万元、33,342.66万元和 3,205.99万元,同比变动-19.28%、-15.87%及-79.71%。受公司主动进行战略储备核心原材料以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持续增长影响,2025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较多。后期若公司储备原材料及相应产品销售进展或应收账款客户回款情况不及预期,则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存在波动且为负值的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公司目前信用政策较为严格,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周转率较快,公司销售货款可及时收回用以补充营运资金。但随着销售规模及销售区域的不断扩大,公司可能需要利用更为宽松的信用政策以吸引新客户、保持老客户,从而导致公司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增加。如个别客户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支付能力下降,公司存在部分货款不能正常收回的风险。

4、公司房地产开发产品减值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华宸置业业务以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主,下属房地产项目包括华宸悦府。目前华宸悦府项目处于预售状态但尚未完全竣工。受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行影响,结合华宸悦府预售情况,子公司华宸置业未来建成后的价格存在下滑风险。因此公司将面临因存货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存货跌价损失风险,从而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国家对铬盐系列产品及相关副产物的生产实施多项行业监管政策,如投资审批制度、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工艺技术要求、安全质量标准等。如果上述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可能面临因无法取得或达到相关要求而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也会面临新投资项目或技改项目未获审批通过或无法获得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不能实施等行业监管方面的风险。

(六)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根据约定的可转债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部分偿付利息及兑付到期本金、并在触发回售条件时兑现投资者提出的回售要求。

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

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流通的过程中,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可转债产品的特殊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可转债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形势、汇率、投资者的偏好和心理预期都会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如果因上述因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息,从而增加公司财务费用和资金压力。

尽管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可转债回售或在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5、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本次可转债债项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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