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惠城环保: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惠城环保 股票代码:300779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债券代码:123118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HuichengEnvironmentalTechnologyGroupCo.,Ltd.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旺大道395号)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〇二六年四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史惠芳 张新功 李恩泉 林瀚 吕灵灵 郭昆 杨朝合 王爱东 周灿 不担任董事职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茹凡 盛波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史惠芳 张新功 李恩泉 林瀚 吕灵灵 郭昆 杨朝合 王爱东 周灿 不担任董事职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茹凡 盛波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0,338,117股 2、发行价格:人民币82.22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49,999,979.74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35,499,661.06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10,338,117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6年4月10日(上市首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自2026年4月10日(上市首日)起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释义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6月27日,惠城环保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7月15日,惠城环保召开了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6月27日,惠城环保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7月15日,惠城环保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程序 2025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1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3月9日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中共有251家认购对象,包括截至2026年2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二十名股东中的18名(已剔除关联方),27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20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和176家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共计新增11家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分别为:邵爱恒、沈倩、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文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巩祥虎、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强、许文豪、吴晓琪、董易。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列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名单中,并向其发送《认购邀请书》。 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发行价格确定、认购股数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2、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6年3月16日(T日)上午9:00至12:00,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主承销商共收到20家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共同核查确认,20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均为有效报价。上述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遵循《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 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82.22元/股,最终发行股票数量10,338,11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99,979.74元。参与报价的投资者中卢春霖、陈学赓的申购价格均为82.22元/股,对应的有效申购金额均为2,500.00万元,申购价格相同、申购金额相同的报价按照“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因此在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拟发行股票数量范围内卢春霖部分获配,获配股数为274,879股,获配金额为22,600,551.38元,陈学赓未获配。 本次发行的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7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亦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程序和规则。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拟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底价对应的股数,即不超过10,492,531股。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0,338,11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12号)的相关要求,未超过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10,492,531股),且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六)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3月1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81.01元/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82.22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1.49%。 (七)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49,999,979.7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500,318.6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835,499,661.06元。 (八)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6年3月20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849,999,979.74元缴付至中德证券指定的账户内,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3月25日出具了《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207号)。 2026年3月23日,中德证券将扣除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主承销商划转的认股款及募集资金净额进行了验资。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3月25日出具的《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206号),截至2026年3月24日止,惠城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338,117股,发行价格82.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49,999,979.7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4,500,31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5,499,661.06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0,338,117.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25,161,544.06元。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和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6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北京文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认购对象获配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等资料,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3、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竞价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①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及/或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主体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②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前述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③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④UBS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黄强、许文豪、董易、沈倩、吴晓琪、叶鹤仓、路目海、邵爱恒、卢春霖属于自然人,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⑥北京文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文睿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5、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6、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报价单》等资料,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十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12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2、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及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股数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认购的主体资格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证券代码:30077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自2026年4月10日(上市首日)起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转让本次认购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预计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0,338,11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行前后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注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影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发行3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2,000.00万元。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7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 本次发行前,“惠城转债”转股价格为11.11元/股。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后,“惠城转债”转股价格由11.11元/股调整为14.5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6年4月10日起生效。 五、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整体状况分析 2022年至2025年9月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255,950.51万元、328,564.01万元、493,890.11 601,526.24 万元和 万元,资产规模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业务发展所致,具 体原因包括:(1)公司持续进行项目建设,如3万吨/年FCC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石油焦制氢灰渣综合利用项目20 / (一阶段)、 万吨年混合废塑料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增长较多;(2)随着上述项目进入生产阶段,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和存货等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多;(3)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及在建项目采购规模的扩大,预付款项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增长较多;(4)公司由于建设和业务发展原因,资金需求较大,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货币资金增长较多。 2022年至2025年9月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79,529.81万元、191,659.25万元、337,716.17万元和445,768.69万元。公司负债规模较大、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为筹集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通过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取部分资金,负债规模较大。 2、偿债能力分析 2022年至2025年9月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0.14%、58.33%、68.38%和74.11%,整体呈波动趋势。2023年,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权融资项目,加强了公司的资本实力;同时公司石油焦制氢灰渣项目实现收益较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得以降低。2024年末和2025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上涨主要是由于20万吨/年混合塑料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性项目等建设,公司银行借款及项目的未结算工程款增加。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会得到相应提升,资产负债率有所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3、盈利能力分析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065.49万元,较上年增长70,742.29万元,增幅为194.76%,主要系石油焦制氢灰渣综合利用项目正式运行,灰渣处置收入、蒸汽收入增长幅度较大所致。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4,918.45万元,较上年增长7,852.95万元,增幅为7.33%,主要原因是公司积极开拓市场,催化剂销量和收入增加,同时随着新项目运行,蒸汽收入及残膜回收业务收入也有所增加。 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483.6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4.8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滑1,589.31万元,主要系期间费用上升、所得税费用增长所致。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保荐代表人:陈超、毛传武 电话:010-59026662 传真:010-5902667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3-31层 电话:010-59572288 传真:010-65681022 经办律师:慕景丽、田浩森、徐源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楼 单位负责人:杨志国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梅、刘崇军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