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森药业(0013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8号)核准,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 44.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5,616.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444.35万元,减除其他与本次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599.8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571.85万元。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 5,771.0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69,844.99万元,于 2023年 4月 3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4月 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31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人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6、督导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在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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