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袁碧、李懿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6年 3月 23日-2026年 3月 2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袁碧、王也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等进行访谈; 2、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20259 年 月取消,下同)会议文件、资料等;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 4、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6、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7、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8、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本次对于锦江航运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情况等。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自2025年 1月以来三会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于 2025年 9月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下监事会职权。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锦江航运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拥有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完全分开、产权关系明确。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及资产;公司对所拥有的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可能对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核查了公司账务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锦江航运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大额资金支出原始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并针对具体事项,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锦江航运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锦江航运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和财务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0.10亿元,同比增长 17.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00亿元,同比增长 47.00%。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报告期经营业绩同比增长。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活动正常运转。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代表人已经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督促提请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实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按照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材料并能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人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锦江航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无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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