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锦江航运(60108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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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0:57:0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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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锦江航运: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锦江航运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碧、李懿 | 被保荐公司代码:601083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8月 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1号)同意注册,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9,412.00 1
“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3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049.44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
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 12 5 2025 12 3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划。 | 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
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
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
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
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
况。 |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
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
构于 2025年 7月 4日、2026年 3月 23日至 2026
年 3月 25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监事会取消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监
事会取消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2025年 9月监事
会取消)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
理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
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
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
况”。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大遗漏。 |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13、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
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7月 4日、2026年 3月 23日至 2026年 3月
25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
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 1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
|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5年 7
月 4日及 2026年 3月 23日至 2026年 3月 25日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
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 1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实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该等事项。 |
| 20、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5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5年 3月 28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
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见》;
2025年 6月 26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5年 9月 26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
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核查意见》;
2025年 10月 30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核查意见》。 |
| 21、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 无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2025年 9月取消)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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