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6年3月)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 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 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 断的会计差错。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涉及的会计差错金额符合本条第(一)至(四)项所 列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 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 面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 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九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事项,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公开披 露的标准时,上述事项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属于重大 信息遗漏。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 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 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 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3亿元);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 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 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 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 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 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 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 由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 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后,逐级审批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于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审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 料中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 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 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扣发年度绩效薪酬、停发薪酬、赔偿 损失; (三)其他处理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二级通用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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