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浙江荣泰(60311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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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0:12: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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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浙江荣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谢安、蒋文 |
| 联系方式: | 010-66555305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江荣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公司进行了 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将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现场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对
浙江荣泰实施了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并对
浙江荣泰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东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 | 东兴证券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 东兴证券已与公司签署保荐协议,该协
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东兴证券在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通
过日常沟通、现场交流、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访谈相关管理人员、查询相关资
料等方式,在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
向上交所报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予以
披露。 | 经核查,浙江荣泰在 2025 年度未发生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事项发生。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 经核查,浙江荣泰在 2025 年度未发生
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或违背承诺的事项发生。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2025年度,浙江荣泰及相关人
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浙江荣泰在 2025 年度已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以保证公司的
规范运行,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东兴证券督导浙江荣泰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 | 东兴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浙江荣泰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公
司给予了密切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交所
报告的事项。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
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的情况。 | 经核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 2025 年
度未发生上述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经核查,2025年度浙江荣泰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形,无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 | 经核查,未发现 2025 年度浙江荣泰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5年度浙江荣泰未发生该等
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 东兴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5年度浙江荣泰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经核查,2025年上半年,公司因理解偏
差,误用“年产 1.8 万吨新能源汽车用
云母材料及新型复合材料项目”募集资
金支付项目实施主体荣泰科技(泰国)
有限公司相关顾问费用 84.53 万泰铢
(折合人民币 18.45 万元)。经自查
后,相关款项已原路退回至募集资金账
户,该事项未对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
影响。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人员已根据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强
学习,杜绝该类事项再次发生。
除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事项外,
2025年度浙江荣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东兴证
券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了
专项核查报告。 |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 经核查,2025年度浙江荣泰不存在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东兴证券对
浙江荣泰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
东兴证券认为:2025 年度,
浙江荣泰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5 年度,
浙江荣泰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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