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美盈森(002303):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6-00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为一审判决阶段; 2.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为被告之一; 3.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4.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案基本情况 金之彩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0304民初95067号]等诉讼文件。欧阳宣(原告1)、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2)因名誉权纠纷,起诉金之彩公司(被告5)等8名被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判决情况 2026年3月31日,金之彩公司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4民初95067号】,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尊重福田法院上述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5)粤0304民初95067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