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950.67万元;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6年3月31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13,139,355.99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降低应收账款余额,改善企业资产结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司在合理催收无果后采用了诉讼、仲裁的方式收回商品混凝土货款。经公司统计,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于2025年9月6日披露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13,139,355.99元(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现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砼磊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山区法院”)申请起诉。 砼磊高新于近期收到本次诉讼的《传票》。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砼磊高新,诉讼代理人为骆君君;被告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疆”),暂无诉讼代理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等情况 (一)案件事实 砼磊高新与中建新疆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022年8月24日、2023 年5月8日签订了《重庆两江新区A07项目混凝土采购合同》、《重庆两江新区A07项目湿拌砂浆采购合同》、《中建新疆建工西南2023年广阳湾一期市政道路东侧片区道路工程项目混凝土采购合同》(以下合计简称“合同”),约定由砼磊高新向中建新疆承建的上述三个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及湿拌砂浆,并约定了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砼磊高新按合同约定向中建新疆供应商品混凝土及湿拌砂浆,双方于2025年9月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确认结算总金额为26,267,400.82元,并确定了新的货款支付方式。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建新疆应向砼磊高新支付货款本金25,506,733.49元,逾期未支付货款9,506,733.49元,经砼磊高新多次沟通后仍无法收回前述逾期货款。 (二)诉讼请求 砼磊高新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中建新疆支付砼磊高新货款9,506,733.49元; 2、判令中建新疆支付砼磊高新逾期付款损失31,689.11元; 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中建新疆承担。 以上三项暂合计金额为9,538,422.60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70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13,139,355.9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鉴于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上述近十二个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其他已披露的往期诉讼、仲裁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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