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德美化工(002054):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条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情况、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第三条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 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2) 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6、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6)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7)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3、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说明原因、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条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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