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600980):北矿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3月)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五条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会议事项: 1、召开董事会及作出的决议; 2、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召开股东会及作出的决议; 4、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作出的决议。 (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变动幅度50%以上或盈亏性质转变)、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股份变动(包括回购股份、吸收合并、股权激励、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1、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12、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13、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累计计算的方法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不含向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除经公司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外,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其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和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各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经理或主管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原《北矿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7年4月)》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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