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太龙股份(300650):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合计对全资子公司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芯科微”)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龙(厦门)照明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太龙”)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太龙(福建)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数据”)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关于增加2025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2026圳中银上普电保字第260197号),约定公司为全芯科微与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6圳中银上普电额协字第260197号)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海沧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83100520260000259),约定公司为厦门太龙与农业银行海沧支行签订的综合授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47.50万元。 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角美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SME漳人最保字121号),约定公司为太龙数据与中国银行角美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6年SME漳人授字121号)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的最高本金余额为700万元,公司将按照对太龙数据的持股比例(即60%)对其主要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子公司全芯科微、厦门太龙和太龙数据提供担保的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二)太龙(厦门)照明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三)太龙(福建)数据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太龙股份与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2、保证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万元 (2)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太龙股份与农业银行海沧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2、保证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太龙(厦门)照明电器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147.50万元 (2)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太龙股份与中国银行角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 2、保证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太龙(福建)数据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本金余额:总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公司担保金额为420万元。 (2)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其他相关事项:太龙数据的其他股东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SME漳人最保字121-1号),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3月27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6,440.61万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27%。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事项,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授信额度协议》。 特此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