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证券监管机构2025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深圳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 涉及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原因 |
| 第一条 |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公
司章程(第十
四次修订稿)》
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满足公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
| 第三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
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
公司)。 | |
| 第五条 |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 |
| 第七条 |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 |
| |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5%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 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
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
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
(十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 (2025年修
订)》相关条
款以及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
| | | (二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
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二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具体规定。 | |
| 第八条 | 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
| 第九条 |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
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
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 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10% 100
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 1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 |
| 第十条 |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事项。 |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的信
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 |
| 第十一条 |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
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 前款所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
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 |
| 第十二条 |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涉及的审
议事项、决议; |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
议; | |
| |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
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
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
管理信息。 |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
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
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
管理信息;
(十二)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三)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
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十四)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十五)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
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具体规定。 | |
| 第十三条 |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
事项等。 |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
事项等。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具体规定。 | 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公
司章程(第十
四次修订稿)》
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满足公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
| 第十六条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电话、电
子邮件、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 |
| |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 | 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 | |
| 第十七条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
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 | |
| 第十八条 |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
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
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 |
| 第十九条 |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
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 |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
行情况;
……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届满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 | |
| 第二十条 |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
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
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 |
| 第二十三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 |
| |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 |
| 第二十四条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
时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