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23:05:33 中财网
原标题: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证券监管机构2025年发布并施行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修订前修订后修订原因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公平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公 司章程(第十 四次修订稿)》 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满足公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 权的子公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 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 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 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下列事项的信息: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 市 规 则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5%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 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 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 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 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 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 (十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2025年修 订)》相关条 款以及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
  (二十)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 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二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 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 当及时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10% 100 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 1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条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事项。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的信 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 的事项。 
第十一条前款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 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前款所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 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关联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涉及的审 议事项、决议;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 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 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 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 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 管理信息。(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 大变化等); (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八)公司获得省部级及国家级的奖励项目和计 划项目;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 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十一)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 管理信息; (十二)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三)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 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十四)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十五)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 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 事项等。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五)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有关 事项等。 上述重大信息的判断标准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具体规定。根据《公司法》 以及证券监管 机构2025年发 布并施行的其 他有关规定, 同时结合《公 司章程(第十 四次修订稿)》 等相关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满足公 司治理规范化 要求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电话、电 子邮件、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 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 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 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 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 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 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 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 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 行情况; ……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届满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 
第二十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 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 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 时亦同。 
其他修订说明:除上述修订外,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除此之外,原制度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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