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21:10:50 中财网
原标题:明阳电气: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6-008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持有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0,504,2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36%)的特定股东中山华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慧咨询”)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23%)。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华慧咨询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胡连红先生、鲁小平先生、于冬初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拟实施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间接持股人 姓名间接持股数量 /股在公司担任 职务
1华慧咨询10,504,2403.36%胡连红3,378,080副总裁
2      
    鲁小平4,378,080注1
3      
    于冬初2,748,080注2
合计10,504,2403.36%--10,504,240-- 
注1:鲁小平先生为公司离任副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原定任期为2023年8月24日-2026年8月23日,其于2024年11月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注2:于冬初先生为公司IPO时任监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胡连红、于冬初通过华慧咨询分别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鲁小平通过华慧咨询平台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拟减持数量 不超过/股拟减持数量 占总股本比 例不超过间接持股人 姓名拟减持数量 不超过/股拟减持数量 占总股本比 例不超过
1华慧咨询3,840,0001.23%胡连红840,0000.27%
2      
    鲁小平1,000,0000.32%
3      
    于冬初2,000,0000.64%
注1: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注2: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作出的承诺是否一致
1、华慧咨询此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减持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每年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4)如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如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违规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任何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胡连红、鲁小平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4)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违规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9)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于冬初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若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3)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4)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违规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8)若上述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慧咨询及间接持股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相关股东及间接持股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及间接持股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报备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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