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002765):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03月)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确保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重大信息。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上述相关责任人应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相关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以保证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及时知悉和掌握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及其持续变更进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拟作出决议的事项;(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分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 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第2至4项除外)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上述交易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计额,一旦发现累计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三)款中所述之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涉及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相关单位拟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生产经营(经营环境)重大变化事项: 1、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政策的调整,如税收、环保等方面;2、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新的行业标准影响市场竞争格局,产品价格大幅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以及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3、公司内部经营环境、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产品结构或市场结构重大调整,主要供货商或关键客户变化可能导致利润大幅变动,原材料、燃料、动力成本变化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技术、资质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新的重大项目建设,非正常停产、生产事故、产品事故对公司经营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等。 (八)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变化; 2、持有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被法院裁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3、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4、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5、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或个人所负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九)其他重大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修正,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3、与公司资本运作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公司证券发行、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拟进行资产证券化、收购兼并、重组等信息;4、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9、公司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 1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7、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2、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3、重大对外投资及项目应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完成;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2、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签发信息披露文件,需要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的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或者因故意或者过失使报告信息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者重大误解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公司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及重要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接触信息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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