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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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3月28日 19:47: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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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佛塑科技:
佛塑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
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6-25
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佛塑科技)分别于2024年11月14日、2025年4月29日、2025年9月8日、2025年5月20
日、2025年9月2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北金力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2026年1月21日,河北金力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
新能源)1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直接持有金力
新能源100%股权,金力
新能源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6年2月12日,公司新增发行上市1,490,813,595股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的《佛山
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1.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
方 | 承诺事
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
情况 |
| 上市
公司 | 关于提
供信息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的承
诺函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
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
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
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
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全体
董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 关于提
供信息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的承
诺函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
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
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
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
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事
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
情况 |
| | |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
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
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七、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 | |
| 上市
公司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本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形。
五、本承诺人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全体
董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经合法
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
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
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及其 | 关于不
存在不
得参与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事
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
情况 |
| 全体
董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 任何上
市公司
重大资
产重组
情形的
承诺函 | 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上市
公司 | 关于符
合向特
定对象
发行股
票条件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
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二、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 关于本
次交易
采取的
保密措
施及保
密制度
的承诺
函 | 一、本次交易筹划之初,本承诺人已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停牌。本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对相关事宜进行磋商时,采取
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
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方案
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三、本承诺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制作交易进程备
忘录,督促相关人员在交易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承诺人保证及
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信息。
四、本承诺人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内幕信息
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
严重后果。
五、在本承诺人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全体
董事 | 关于本
次交易
采取的
保密措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二、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
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事
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
期限 | 履行
情况 |
|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 施及保
密制度
的承诺
函 | 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严格
遵守了保密义务。 | | | |
| 上市
公司
全体
董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 关于本
次交易
期间股
份减持
计划的
承诺函 | 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承诺
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如本承诺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全体
董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 关于确
保本次
重组摊
薄即期
回报填
补措施
得以切
实履行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承诺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四、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五、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承诺人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本
次交易
期间股
份减持
计划的
承诺函 | 一、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承诺
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如本承诺人后续在前述期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避
免同业
竞争的
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
前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承诺人不得在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
或以其他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满足交易整体时间安排的前提下,本承诺人
将尽最大努力将该等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优先选择权;若因任何合
理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没有或无法行使前述优先选择权的,则本承诺人
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在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后,在满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将通过托
管、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解决相关同业竞争情况。
四、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减
少及规
范关联
交易的
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如有),严格遵循市场
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本承诺人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
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本承诺人权限范围内,
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定
价原则,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
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承诺人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
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
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本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四、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本承诺人将依法依章程促
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
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保
持上市
公司独
立性的
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独
立。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
财务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承诺人将继续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做到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
方面完全独立,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的独立性。
三、如因本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作出赔
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 | |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提
供信息
真 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
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披露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
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具的说明、
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
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
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
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七、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不
存在不
得参与
任何上
市公司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重大资
产重组
情形的
承诺函 |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的情形。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穿透至各层股权或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适
格,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五、本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审
议程序并已取得所有需要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
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
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形。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确
保本次
重组摊
薄即期
回报填
补措施
得以切
实履行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
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所
持上市
公司股
份锁定
的承诺 | 一、对于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在本次交
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完成之
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转让和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前提下的其他转让不受此限。
二、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8年
8月11
日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函 | 司股份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
的约定。
三、若本承诺人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
策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
整。
四、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本
次交易
采取的
保密措
施及保
密制度
的承诺
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
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
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
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认
购资金
来源的
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用于本次认购的全部资金为本承诺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
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认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
融资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
情形。
三、本承诺人自愿、真实参与本次认购,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
股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
四、本承诺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参与
本次认购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资助或补偿
的情形。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
其投资者或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设
立共管
银行账
户的承
诺函 | 为保障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本公司承诺如
下:
1、本公司将在本次交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提交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注册前,与佛塑科技设立共管银行账户(以下
简称“共管账户”),并将拟用于在本次交易中认购佛塑科技股份的
资金在股票发行前及时、足额汇入共管账户;
2、本公司汇入共管账户内的资金,除认购佛塑科技向本公司定向发
行的股份外,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3、未经佛塑科技同意,本公司不会对共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作出任
何处置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或解除。 | 2025
年9月
2日 | 2026年
2月12
日 | 履行
完毕 |
| 上市
公司
控股
股东 | 关于不
放弃上
市公司
控制权
的承诺 | 为保障本次交易中佛塑科技的控制权不发生变化,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作为佛塑科技控股股东期间,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积极行使各项股东权利,以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
2、本公司在佛塑科技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向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完 | 2025
年7月
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函 | 成登记过户之前,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
会将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或让渡给任何第三
方行使,亦不会放弃行使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本公司在佛塑科技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向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完
成登记过户之前,不会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权利负担;
4、本公司在佛塑科技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向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完
成登记过户之前,不会签署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
属纠纷或本公司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协议、声明、承诺、备忘录
等法律文件;
5、金力股份实际控制人袁海朝、袁秀英夫妇已就本次交易出具《关
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不谋求控制权的承
诺函》),本公司将密切监督袁海朝、袁秀英对《不谋求控制权的承
诺函》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其出现任何违反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积
极采取救济措施。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或解除。 | | | |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全 部
交 易
对 方
( 除
杭 州
长津) | 关于不
存在不
得参与
任何上
市公司
重大资
产重组
情形的
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
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内
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穿透至各层股权或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适
格,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五、本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审
议程序并已取得所有需要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六、如本承诺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
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杭 州
长津 | 关于不
存在不
得参与
任何上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三十六个月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市公司
重大资
产重组
情形的
承诺函
及关于
股东适
格性的
说明函 | 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
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的情形。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四、本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审
议程序并已取得所有需要取得的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五、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
员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适格性的说明函:
1、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中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工信托”)代表的“杭工信家和2022家族信托”
“杭工信·瑞德定制71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81号单一
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103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219
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301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
定制302号单一信托”“杭工信嘉和汇泽第307号家族信托”“杭工
信·瑞德定制319号单一信托”“杭工信·瑞德定制369号单一信托”
作为标的公司的间接股东,杭工信托所管理的前述信托均属于信托计
划,除前述披露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外,据合理所知,本企业及本企
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
计划,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主体,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据合理所知,
本企业确认不存在违规入股、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等违规持股的情
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相关要求。
杭工信托直接/间接所管理的前述信托计划据本企业合理所知,前述产
品均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
备案或报告程序,前述产品履行依法注册登记的程序,均已依法纳入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前述产品不存在多层嵌套、高杠杆、刚
性兑付和结构化的情形,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各项规定,不存在需要整改之处。
2、据合理所知,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不存在证监会
系统离职人员,亦不存在离职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的
情形。即本企业及本企业各级股权/份额持有人均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离职人员父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入股情形。 | | | |
| 全 部
交 易
对方 | 关于提
供信息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 一、本承诺人承诺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
的各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性的承
诺函 | 二、本承诺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和
披露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出
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四、本承诺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
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五、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六、如本次交易本承诺人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
本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
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七、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 | |
| 袁 海
朝、华
浩 世
纪等6
名 认
购 股
份 的
交 易
对方 | 关于所
持上市
公司股
份锁定
的承诺
函 | 一、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
购该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
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
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
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二、本次交易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
的约定。
三、若本承诺人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承诺人签署的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解
锁条件(如有)情况下,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五、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9
年4月
30日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
业绩承诺方承诺,其作为业绩承诺方,对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自愿做出如下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即承诺自在本次交易中
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后,业绩承
诺方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解禁的
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甲
方股份×30%-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
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
的甲方股份×6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若第二次累计解锁
的股份处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
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
锁股份=本次认购股份-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有)-进行减值补偿
的股份(如有)。
为免歧义,如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
分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
式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股份锁定
期将顺延至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 | | |
| 海 之
润、山
东 海
科、枝
江 金
润 源
等 94
名 认
购 股
份 的
交 易
对方 | 关于所
持上市
公司股
份锁定
的承诺
函 | 一、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
购该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
月,则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
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
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若承诺人为私募投资基金,且其对于在本次交易中用于认购上市公司
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截至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
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24年11月15日)已满48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四十七条第
三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则承诺人以该部分股权认购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二、本次交易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
的约定。
三、若本承诺人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承诺人签署的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解
锁条件(如有)情况下,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五、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9
年2月
11日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全 部
交 易
对方 | 关于标
的资产
权属的
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本承诺人已经依法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
资产”)履行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
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本承诺人作为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的行为或其他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情况。
二、本承诺人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代他人持
有或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托持股、
隐名持股、期权安排或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利益的情形;作为标的资
产的所有者,本承诺人有权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
三、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权属纠纷,
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权利负担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不存在任何限制标的资产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约定,标的资产亦不存
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四、本承诺人确认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障碍,并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
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承诺人原因出现
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承诺人承担。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袁 海
朝 等
45 名
自 然
人 | 关于本
次交易
采取的
保密措
施及保
密制度
的承诺
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二、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
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严格
遵守了保密义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华 浩
世 纪
等 57
家 机
构 | 关于本
次交易
采取的
保密措
施及保
密制度
的承诺
函 | 一、针对本次交易,本承诺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
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上
市公司收集并提交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在二
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亦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情形。
四、在上市公司召开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之前,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华 浩
世纪、
温 州
海乾、
河 北
佳润、
安 徽
创冉、
袁 海
朝、袁 | 关于减
少及规
范关联
交易的
承诺函 |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如有),严格遵循市场
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本承诺人无法避免或者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
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本承诺人权限范围内,
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市场化的定
价原则,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
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承诺人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梓赫、
袁 梓
豪 | | 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
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本承诺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
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四、本承诺人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同样适用于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本承诺人将依法依章程促
成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履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已经存在或可
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 | |
| | 关于避
免同业
竞争的
承诺函 |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
前没有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
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除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承诺人不得在上市
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实体
或以其他名义从事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不得在与上市公司存
在竞争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
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获得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则以及满足交易整体时间安排的前提下,本承诺人
将尽最大努力将该等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优先选择权;若因任何合
理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没有或无法行使前述优先选择权的,则本承诺人
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在获得该等商业机会后,在满足证券和国资
监管等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将通过托管、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解决相
关同业竞争情况。
四、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 关于保
持上市
公司独
立性的
承诺函 | 一、本承诺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的关联方保持独立。
二、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
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向本承诺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将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
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构。
四、本承诺函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五、本承诺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承诺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
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全 部
交 易
对 方
( 除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三十
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山 东
海科、
比 亚
迪、河
北 毅
信、海
通 创
新投、
常 州
鑫崴、
常 州
鑫 未
来、宁
德 万
和、张
新朝、
陈 立
叶) | 函 |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
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
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最近五年
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上
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山 东
海科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鹏”)及山东海
科请求裁决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发控股”)
向山东华鹏支付资产收购款1,405,416,98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
求裁决山发控股向山东华鹏返还其所占用的山东华鹏的资金人民币
7,000万元及利息。山东华鹏作为申请人一,山东海科作为申请人二,
就与被申请人山发控股之间的纠纷,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以下简称“贸仲”)提出仲裁申请。2025年1月16日,山东华
鹏收到贸仲发来的DC20250058号协议书争议案仲裁通知,贸仲已受
理本案(详见《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5-005)。除前述诉讼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
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本承诺人董事崔志强于2024年10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
一部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予以监管警示。
除前述情况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 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
| 比 亚
迪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
未涉及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
| 河 北
毅信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
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现任全体经营管理层人员
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
处罚,本承诺人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
资产的10%)情况如下:
案件
原告/
被告/被 编号/
案件概况 申请 涉案金额
申请人 案件
人
进展
河北汉
尧碳科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 89,025,163
新能科 尚未
购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 元及违约
本承 技股份 裁决
限公司17.38%的股权 金
诺人 有限公
司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 滑路栓、 66,630,137 尚未
购河北华宇耐磨材料股 滑劭宁 元及违约 裁决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
| | | | 案件概况 | 原告/
申请
人 | 被告/被
申请人 | 涉案金额 | 案件
编号/
案件
进展 |
| | |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
购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17.38%的股权 | 本承
诺人 | 河北汉
尧碳科
新能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 89,025,163
元及违约
金 | 尚未
裁决 |
| | |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回
购河北华宇耐磨材料股 | | | | |
| | | | | | 滑路栓、
滑劭宁 | 66,630,137
元及违约 | 尚未
裁决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 | |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 份有限公司13.4%的股权 | | | 金 | | | | | |
| | | |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
约金2,515.5万元 | 张新
朝 | 本承诺
人 | 2,515.5万
元 | 尚未
裁决 | | | | |
| | | | | | | | | | | | |
| 海 通
创 新
投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本承诺人董事潘光韬于2024年4月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依据《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除前述情况外,本承
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 | | | |
| 常 州
鑫崴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 | | |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诉讼或者仲裁:(1)
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秦嘉毅、翠鸟
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欧伊德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又一
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上国仲(2023)第3677
号);(2)本承诺人、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秦嘉毅、郑
云霞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4)沪0115民初110366号);(3)
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钜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钜威新能源有限公
司、陈光全、刘鲁新、刘洋、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
纷(SV2021066);(4)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高贇、沙哈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上国仲(2025)第916号)。上述诉讼、
仲裁案件对本承诺人经营生产无重大影响。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常 州
鑫 未
来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诉讼或者仲裁:(1)
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中能锂电科技(嘉兴)有限公司、秦嘉毅、翠鸟
新能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欧伊德能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又一
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上国仲(2023)第3676
号);(2)本承诺人、常州鑫崴车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秦嘉毅、
郑云霞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4)沪0115民初110366号);(3)
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睿昕联合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睿昕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仇志宁、岳胜桥的股权转让纠纷(DC20243248)
(4)本承诺人与被申请人竹间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上国仲(2023)第3853号);(5)本承诺人诉徐飞、苏州擎创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擎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苏州木头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小松、李圣悦、
李玲、擎风电驱动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2023)
沪0105民初31395号);(6)本承诺人诉陈寅仁、稳捷(上海)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陛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稳正贽
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预缴费登记第77255号)。上述诉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讼、仲裁案件对本承诺人经营生产无重大影响。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
| 万 和
投资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金额超
过1,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的10%)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福建省唐城
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本承诺人、宁德海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
德市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林小斌、刘向光、宁德市鑫源企业服务
有限公司、蔡述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2023)闽0902
民初1821号,二审裁定(2024)闽09民终545号,发回重审判决(2024)
闽0902民初2993号,本承诺人已依法提起上诉,案件尚未判决。
四、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
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现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张 新
朝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
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除下述案件外,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金额超过1000万元)诉讼或者仲裁:(1)申请人廊坊冀财新毅
创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下称“冀财基金”)与被申请
人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尧碳科”)、本人
的增资协议纠纷(石裁字[2023]第1221号);(2)申请人河北毅信
联合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河北毅信”)
与被申请人汉尧碳科、本承诺人的股权回购纠纷(石裁字[2024]第2219
号);(3)本承诺人诉冀财基金、河北新元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 限公司、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毅信、嘉兴德徒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同纠纷((2023)冀0104民初32241
号)。
四、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
形,除下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
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1)因本承诺人实际控制的汉尧碳
科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本承诺人于2023年9月6日受到河北
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因汉尧碳科信息披露违规,本承诺人于
2023年9月15日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通报
批评;(3)因汉尧碳科信息披露违规,本承诺人于2025年3月3日
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警示。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 | |
| 陈 立
叶 | 关于无
重大违
法违规
的承诺
函 | 一、本承诺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
十二个月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承诺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或者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除因(2024)鲁0303民初6922号、(2024)鲁1681执恢804
号执行案件履行事项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外,最近五年内,本人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六、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2025
年4月
29日 | 2026
年2月
12日 | 履行
完毕 |
| 标 的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袁
海朝、
袁 秀
英 | 关于不
谋求上
市公司
控制权
的承诺
函 | 为保障广新集团对佛塑科技的实际控制地位,本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承诺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被动增持除外),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承诺不会通过与本次交易
其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及其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主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征集投票权、投票权
委托、对外让渡对应表决权等任何方式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或控股地位;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承诺不会实施其他任何旨
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或举措;
(4)自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登记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
股份登记完成前,放弃所持全部佛塑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或解除。 | 2025
年4月
29日 | 长期 | 正常
履行 |
| 安 徽
煜帆 | 关于自
愿延长
股份锁 | 一、自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十二
(12)个月后,承诺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 2025
年11
月10 | 2029
年4月
30日 | 正常
履行 |
| 承诺
方 | 承诺
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
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
情况 |
| | 定期的
承诺 | (1)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
业绩承诺方对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可解锁股份=
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30%,若第一次解锁的股份处于锁定
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2)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次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
业绩承诺方对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
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60%,若第二次累计解锁的股份处
于锁定期内,已解锁股份应于锁定期结束后方可转让。
(3)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第三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
报告出具,并且该年度业绩承诺方对应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完成之
次日起,累计可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100%。
为免歧义,如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为权益分
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产生的衍生股份或者权益计入前述公式
中的“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业绩承诺期内,如业绩承诺方尚未履行当期业绩补偿义务,则承诺方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将顺延至业绩承诺方履行完毕当期
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二、若本承诺人上述股份限售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三、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承诺人签署的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的解
锁条件(如有)情况下,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四、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日 | | |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