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日海智能(002313):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5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海智能”)与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终审完毕,法院判决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叶云”)向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利息1,702.9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因被告华叶云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追加卢云清、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华叶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华叶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注册资本5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了公司其他追加请求。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卢云清 被告二:华叶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四: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贵院作出的(2026)粤03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追加被告一为(2024)粤0305执107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6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请求追加被告二华叶控股有限公司(2024)粤0305执107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1,4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请求追加被告三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为(2024)粤0305执10711 2,500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 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请求追加被告四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为(2024)粤0305执107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500万元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广东华叶云数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被告一与被告二对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中全部未出资范围对应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等为执行人异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6)粤03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简称“原审裁定”),原告不服原审裁定,特就原审裁定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被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认为,原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原告认为,在原审裁定认定被告对原被执行人的出资已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被追加为(2024)粤0305执1071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原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中,被告一和被告二作为原被执行人的设立时股东,应对四被告全部未出资范围对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本次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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