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自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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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10年9月28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
万股,于2010年9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在香港
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
前述H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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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95,267,300元。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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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
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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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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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第十七条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以下简称“A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于香港
发行上市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
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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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
份8100万股。 |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8,1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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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2,695,267,300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
普通股。 | 第十九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超额
配售权行使前),公司的股本总额为【】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
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股普通
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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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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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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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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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通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2/3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章程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或
者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涉及回
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
从其规定。公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及公司H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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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
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
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
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
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
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香
港联交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
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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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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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
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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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就
本条而言,公司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为
同一类别股份。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
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
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任何登记
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
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
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
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
以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
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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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在满足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对公司购回股份的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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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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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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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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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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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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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 |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连)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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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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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
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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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
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产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
(十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
接与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或者进行重大交易、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十五)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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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
(十五)特定对象融资: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公司需在年度股东会上授权董事
会审议融资额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9.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十六)公司与关联(连)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连)
交易;
(十七)特定对象融资: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公司
需在年度股东会(本章程中“年度股东会”的
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股东周年
大会”的含义一致)上授权董事会审议融资额
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第14
章及第14A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
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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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
|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六)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
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六)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连)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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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
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连)
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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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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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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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本章程中“独立董事”
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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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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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
| |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如根据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
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
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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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日
前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的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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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要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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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
| 34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
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其
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连)方单位的工作情
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连)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其他情
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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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35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
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
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
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
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案确需
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
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
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
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
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
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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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在股东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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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时制定的有
关条例或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认为合适
的1个以上人士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
果1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
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
的个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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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
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合法授
权人士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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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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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
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列席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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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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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
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
算(包括自愿清盘);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九)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者转让;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
(十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五、九、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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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43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
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
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
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
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
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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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44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
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
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
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连)交易
事项时,关联(连)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连)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连)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
在关联(连)关系,该关联(连)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连)
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连)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连)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连)交易事项的关联(连)关系;会
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连)股东回避,而由
非关联(连)股东对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连)
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会对关联(连)交易事项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连)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
关联(连)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
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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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为有效;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
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
决议。 | 非关联(连)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四)关联(连)股东未就关联(连)交
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连)信息披露或
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连)交
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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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九十二条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要求,股东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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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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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期可按照相关规定
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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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
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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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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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一百零二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包括执行董事)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且在不违反《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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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
要求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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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连)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连)关系的关联(连)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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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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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
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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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
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
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
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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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
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
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
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
质疑或罢免提议20日内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20日内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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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
独立董事及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括4名独立董
事及1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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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本章程或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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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
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
行使。
董事会其他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
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
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
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事务承担最终
责任,负责制定及批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及政策,监督可持续发展风险管理及绩效表
现,审议及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相关披
露;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董事会其他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
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
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
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
行持续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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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
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的,但占
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连)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交
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超过
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的,但占50%以上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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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交易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
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除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的关联交易,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本项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
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
出决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
准。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6.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
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
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关联(连)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除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公司与关联(连)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连)交易;与关联(连)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关联(连)交易,但与关联(连)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连)交易事项。
本项关联(连)交易均不包括公司提供担
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
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权限范围另有规定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
联(连)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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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
议,其中定期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两次,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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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61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召开方式。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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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连)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连)
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连)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连)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
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应同
时符合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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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股
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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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由经济管理专家、会计专家、
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担任,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符合《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10条要求的适当的专
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
专长,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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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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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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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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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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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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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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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相关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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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
组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占2名,委员中
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
成,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占2名,委员中至少
有1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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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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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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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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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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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
事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
效考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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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内部其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按照相应岗位领取职务薪酬,不另外
领取董事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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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员工的薪酬结构包括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项目奖、中长期激励及
福利等。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根据员工所在
岗位承担的职责、岗位要求、市场水平等因素
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部门经营目标为
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的效益情况以及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核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
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三)项目奖:公司根据年度目标,就关
键任务的达成及突破设立临时性专项奖励,作
为员工薪酬补充。
(四)福利:公司在满足正常薪酬发放后
额外向员工提供的保障关怀措施。福利包含但
不限于假期福利、商业保险、健康体检、伙食
津贴、住宿补贴、交通补贴、节日福利、爱心
基金等一系列福利措施。
(五)中长期激励:公司通过实施长效激
励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发展过程
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长期回报。中长期
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执
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考核为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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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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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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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
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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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在每
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
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21天编制完
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首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
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6个
月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
以披露。
上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业绩、中期
报告、中期业绩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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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
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股
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其
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公
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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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
应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实施日
期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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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核数师”
的含义一致)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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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报酬)或者确定审计费用(报酬)的方式由
股东会决定。 |
| | | |
| 85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
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
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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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
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
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
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在本公司网站、
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不
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
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
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股
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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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88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公告。 |
| | | |
| | | |
| 89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 | |
| | | |
| |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3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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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符合其相关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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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二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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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二百零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定
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
| | | |
| | | |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组织。
(三)关联(连)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
认定的关联(连)关系。本章程中“关联(连)
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
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人”包含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
士”。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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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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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4 |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章程实施后,原章程
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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