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锦浪科技(30076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原标题:锦浪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 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锦浪科技本次全资项目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交易概述 基于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为推动电站项目滚动开发,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加快资产周转效率,结合公司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智慧”)拟将其持有的宣城晋浪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晋浪”)、衢州市锦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锦晴”)、三门凯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凯阳”)、安吉锦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锦能”)、福建宁德市锦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宁德锦宁”)5个全资项目子公司100%股权出让给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盛”),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2,495.05万元(以下简称“交易一”);锦浪智慧、浙江海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速”,锦浪智慧的全资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宁波华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灏”,锦浪智慧持有其99%的股权,浙江海速持有其1%的股权)、象山锦翔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锦翔”,锦浪智慧持有其99%的股权,浙江海速持有其1%的股权)2个全资项目子公司100%股权出让给杭州保碧恒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保碧恒方”),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2,677.65万元(以下简称“交易二”)。本次两个交易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5,172.70万元,涉及的光伏电站合计装机容量约20.86MW。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系参考评估结果并结合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及持有运营的光伏电站合规手续、运营状态等情况确定,最终股权转让价款以签署的协议为准。本次交易完成后,宣城晋浪、衢州锦晴、三门凯阳、安吉锦能、福建宁德锦宁、宁波华灏、象山锦翔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鉴于交易对方整体打包收购的诉求,且标的公司为已建成投运的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中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部分投资建设主体,因此本次交易将涉及2022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部分光伏电站对外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交易目的和原因 自2019年以来,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从事新能源电力生产业务和户用光伏发电系统业务,进行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以作为公司光伏逆变器业务的重要补充,实现公司业务的多元化布局和产业链延伸。 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属于重资产、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高的特点。因此,在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公司采取滚动开发的业务发展战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既可在持有运营光伏电站时获得稳定发电收入,亦可择机出售光伏电站获取收益,实现资金回笼,控制光伏电站资产总体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和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标的公司对外转让是上述业务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大幅缩短项目投资变现周期,充实营运资金,加快资产周转效率,优化资产结构,进而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及竞争能力。本次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和实现效益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5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97.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9,7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8,315.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5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管理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2022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持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前提下,对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77,133.6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2,715.70万元,由全资子公司锦浪智慧作为实施主体,通过其全资项目子公司在河南、浙江、安徽、山东、福建、陕西、海南、广东和江苏的居民住宅屋顶和工商业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并进行相应的项目投资、设计、建设、并网及持有运营,售电模式包括“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 3 2023 9 22 、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调整各实施地点的预计装机容量,预计总装机容量由199.16MW变为224.61MW,最终总装机容量将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调整。 4、“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已于2023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4,528.78万元,具体使用项目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单位:万元
1、交易对方情况 (1)公司名称(交易一):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ENAN2J9F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综合保税区)虎屿路7号二楼204号之一百五十七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炳阳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06-2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互联网安全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电池制造;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厦门洛祺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因厦门洛盛成立于2025年6月,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无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2)公司名称(交易二):杭州保碧恒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D748HE3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紫路莲章弄25号1幢301室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伦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12-2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安全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杭州澄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上海晶圭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4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6月30日,杭州保碧恒方的资产总额为6,043.58万元人民币,资产净额为1,692.24万元人民币;2025年1-6月杭州保碧恒方实现营业收入325.45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70.37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2、厦门洛盛、杭州保碧恒方与公司及子公司无关联关系,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厦门洛盛、杭州保碧恒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类别为出售股权,标的为宣城晋浪、衢州锦晴、三门凯阳、安吉锦能、福建宁德锦宁、宁波华灏、象山锦翔的100%股权。 (二)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交易一标的企业名称:宣城晋浪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公司宣城晋浪、衢州锦晴、三门凯阳、安吉锦冻结或任何限制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前述七家项目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相关资产运营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截至目前,各电站项目正常运营中,详情如下:
1、宣城晋浪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1号),本次评估对象为宣城晋浪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宣城晋浪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340.03 358.18 18.15 价值为 万元,评估价值 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 万元,增值率为5.34%。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宣城晋浪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49.92万元。 2、衢州市锦晴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2号),本次评估对象为衢州锦晴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衢州锦晴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814.31万元,评估价值853.21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38.90万元,增值率为4.78%。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衢州锦晴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53.06万元。 3、三门凯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0号),本次评估对象为三门凯阳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三门凯阳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747.11万元,评估价值826.36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79.25万元,增值率为10.61%。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三门凯阳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824.03万元。 4、安吉锦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3号),本次评估对象为安吉锦能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安吉锦能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63.81万元,评估价值182.41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8.60万元,增值率为11.35%。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安吉锦能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83.22万元。 5、福建宁德市锦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4号),本次评估对象为福建宁德锦宁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福建宁德锦宁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268.90万元,评估价值285.94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7.04万元,增值率为6.34%。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福建宁德锦宁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284.82万元。 6、宁波华灏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5号),本次评估对象为宁波华灏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宁波华灏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1,250.66 1,331.00 价值为 万元,评估价值 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 80.34万元,增值率为6.42%。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宁波华灏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316.04万元。 7、象山锦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5]第2286号),本次评估对象为象山锦翔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象山锦翔全部资产及负债。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以收益法的测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报告最终使用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后,得出委估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等的假设前提下的评估结论如下:截止评估基准日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1,269.65万元,评估价值1,379.33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09.68万元,增值率为8.64%。 交易双方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截至基准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目标公司和目标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最终确定象山锦翔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1,361.61万元。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债务安排:转让方保证,《基准日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债权债务、或有负债为目标公司于基准日的全部债权债务、或有负债,且该等债权债务、或有负债均为目标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经营性支出。各方同意在交割前由转让方负责安排目标公司对其债权债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整合或安排。 2、公司不存在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宣城晋浪、衢州锦晴、三门凯阳、安吉锦能、福建宁德锦宁、宁波华灏、象山锦翔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公司为宣城晋浪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转让方: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宣城晋浪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目标股权,即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百(100%)的股权。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而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及附着于或产生于目标股权的一切权益和收益。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确定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3,499,156.07元(大写:叁佰肆拾玖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圆零柒分)。各方确认,本款所列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系基于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的截至基准日之财务报告,在《交割日审计报告》出具后,受让方有权根据交割日审计的结果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分期支付,各期股权按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及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金额为349,915.61元。 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四十(40%),金额为1,399,662.43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三期股权转让20% 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暂定金额为699,831.21元。为免歧义,截至本期时股权转让价款累计支付应不超过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699,831.21元。各方同意,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支付顺序不分先后,在满足支付条件后予以支付,每笔支付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 (5)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暂定金额为349,915.61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 3、交割 转让方应当负责于本协议所列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豁免)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确认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同意的其他更长期限内)办理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1)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2)交割日印章、证照、资料移交。 4、协议生效与协议变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协商一致或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若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并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目标公司为衢州市锦晴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转让方: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衢州市锦晴新能源有限公司 1、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目标股权,即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百(100%)的股权。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而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及附着于或产生于目标股权的一切权益和收益。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确定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8,530,644.87元(大写:捌佰伍拾叁万零陆佰肆拾肆元捌角柒分)。各方确认,本款所列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系基于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的截至基准日之财务报告,在《交割日审计报告》出具后,受让方有权根据交割日审计的结果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分期支付,各期股权按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及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一期股权转让10% 853,064.49 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 ),金额为 元。 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四十(40%),金额为3,412,257.95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1,706,128.97元。为免歧义,截至本期时股权转让价款累计支付应不超过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1,706,128.97元。各方同意,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支付顺序不分先后,在满足支付条件后予以支付,每笔支付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 (5)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暂定金额为853,064.49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 3、交割 转让方应当负责于本协议所列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豁免)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确认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同意的其他更长期限内)办理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1)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2)交割日印章、证照、资料移交。 4 、协议生效与协议变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协商一致或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若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并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目标公司为三门凯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转让方: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三门凯阳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目标股权,即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百(100%)的股权。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而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及附着于或产生于目标股权的一切权益和收益。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确定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8,240,292.12元(大写:捌佰贰拾肆万零贰佰玖拾贰元壹角贰分)。各方确认,本款所列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系基于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的截至基准日之财务报告,在《交割日审计报告》出具后,受让方有权根据交割日审计的结果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分期支付,各期股权按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及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金额为824,029.21元。 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二期股权转让40% 3,296,116.85 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金额为 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1,648,058.42元。为免歧义,截至本期时股权转让价款累计支付应不超过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1,648,058.42元。各方同意,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支付顺序不分先后,在满足支付条件后予以支付,每笔支付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款金额10% 的百分之十( ); (5)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暂定金额为824,029.22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 3、交割 转让方应当负责于本协议所列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豁免)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确认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同意的其他更长期限内)办理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1)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2)交割日印章、证照、资料移交。 4、协议生效与协议变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协商一致或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若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并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目标公司为安吉锦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转让方: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安吉锦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目标股权,即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百(100%)的股权。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而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及附着于或产生于目标股权的一切权益和收益。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确定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1,832,191.92元(大写:壹佰捌拾叁万贰仟壹佰玖拾壹元玖角贰分)。各方确认,本款所列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系基于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的截至基准日之财务报告,在《交割日审计报告》出具后,受让方有权根据交割日审计的结果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分期支付,各期股权按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及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金额为183,219.19元。 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四十(40%),金额为732,876.77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三期股权转让20% 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暂定金额为366,438.38元。为免歧义,截至本期时股权转让价款累计支付应不超过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366,438.38元。各方同意,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支付顺序不分先后,在满足支付条件后予以支付,每笔支付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 (5)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暂定金额为183,219.20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 3、交割 转让方应当负责于本协议所列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豁免)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确认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同意的其他更长期限内)办1 理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2)交割日印章、证照、资料移交。 4、协议生效与协议变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协商一致或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若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并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五)目标公司为福建宁德市锦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方:厦门洛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福建宁德市锦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交易标的及交易价格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目标股权,即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百(100%)的股权。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而受让方同意自转让方受让目标股权及附着于或产生于目标股权的一切权益和收益。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确定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2,848,203.15元(大写:贰佰捌拾肆万捌仟贰佰零叁元壹角伍分)。各方确认,本款所列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总价款系基于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提供的截至基准日之财务报告,在《交割日审计报告》出具后,受让方有权根据交割日审计的结果调整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分期支付,各期股权按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及支付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金额为284,820.32元。 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2)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二期股权转让40% 1,139,281.26 价款金额为对应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金额为 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 (3)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569,640.63元。为免歧义,截至本期时股权转让价款累计支付应不超过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 (4)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0%),暂定金额为569,640.63元。各方同意,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支付顺序不分先后,在满足支付条件后予以支付,每笔支付金额为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10% 百分之十( ); (5)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方同意,目标股权的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为经《交割日审计报告》确认之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10%),暂定金额为284,820.31元。在约定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 3、交割 转让方应当负责于本协议所列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豁免)并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确认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同意的其他更长期限内)办理完成以下事项,受让方应提供必要配合与协助:(1)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2)交割日印章、证照、资料移交。 4、协议生效与协议变更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协商一致或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以书面形式做出;若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需经审批的,并经有权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目标公司为宁波华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转让方1: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转让方2:浙江海速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受让方:杭州保碧恒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宁波华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