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智科技(301361):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21:53:54 中财网
原标题:众智科技: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
保荐代表人胡坤雁、周立彦
联系电话0755-333865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361
注册资本116,336,000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高新区金梭路28号
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高新区雪梅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征
实际控制人杨新征、崔文峰
联系人邓艳峰
联系电话0371-67988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募投项目延期
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该项目的建设质量,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及研究,根据自身情况和募投项目情况调整了项目实施进度。

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众智科技内燃发电智能控制系统产业园”“众智科技智能控制器生产建设项目”“众智科技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3年10月31日调整至2025年4月30日。

2025年4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众智科技智能控制器生产建设项目”“众智科技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5年4月30日调整至2027年4月30日。

(二)节余募集资金补流
2024年2月,“众智科技内燃发电智能控制系统产业园”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中的“众智科技内燃发电智能控制系统产业园”予以结项,并将该项目结项后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2024年4月23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该决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的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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