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00206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18:10:04 中财网
原标题:浙江交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后)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 整数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 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 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 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 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 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 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 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 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 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 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 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 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 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 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 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 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据最新监管法规,同步修订制度部分条款;二是优化标点符号使用及条款表述逻辑,由于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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