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00254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603)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 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 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十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 他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披露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 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规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或 者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