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9:45:32 中财网
原标题:联翔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3月20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卜晓华先生与金美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卜晓华先生拟以20.36元/股的价格向金美含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5,181,4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总价款为105,493,304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转让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卜晓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3%,卜晓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46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42%;金美含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卜晓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81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53%,卜晓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28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2%。金美含持有公司股份5,18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转让方名称卜晓华
受让方名称金美含
转让股份数量(股)5,181,400
转让股份比例(%)5.00
转让价格(元/股)20.36
协议转让对价105,493,304元
价款支付方式□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详见本公告“三、股份转让协 议的主要内容” □其他: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涉及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借款,借款期限: _____________,偿还安排:_____________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关 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__________ √否 存在其他关系:__________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转让前 本次变动 本次转让后 
 转让前持股 数量(股)转让前持 股比例 (%)转让股份 数量(股)转让股份 比例(%)转让后持股 数量(股)转让后持 股比例 (%)
卜晓华42,000,00040.535,181,4005.0036,818,60035.53
卜嘉翔7,500,0007.24007,500,0007.24
卜嘉城7,500,0007.24007,500,0007.24
舟山联翔 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1,463,5001.41001,463,5001.41
小计58,463,50056.425,181,4005.0053,282,10051.42
金美含005,181,4005.005,181,4005.00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转让方卜晓华先生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同时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上交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姓名卜晓华
转让方性质控股股东/实控人 √是□否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持股股东 □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受让方金美含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 √否
性别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80号T2栋
2、受让方履约能力
本次协议转让中,受让方金美含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金美含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卜晓华
受让方:金美含
第一条股份转让
1.1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181,400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简称“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方(简称“本次交易”)。

1.2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5,181,4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

1.3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定义见下)期间(简称“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2.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盘价为参考基准,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0.3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5,493,304.00元。

2.2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
26,373,326.00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
26,373,326.00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
52,746,652.00元(大写金额:伍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2.3受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2.4若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转让方应在收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反馈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股份交割
3.1交易所确认函
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2股份过户登记
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3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法律上的和登记注册的所有人。

3.4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本协议其他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应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为实现救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2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自违约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本协议生效后,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第4.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从而予上市公司、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如于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应由受让方负责消除。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金美含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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