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688127):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1:25:57 中财网
原标题:蓝特光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451号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蓝特光学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蓝特光学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蓝特光学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蓝特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蓝特光学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蓝特光学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9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41元,共计募集资金 63,026.9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5,151.35万元(保荐承销费共计人民币5,251.34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人民币1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7,875.5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已预付承销及保荐费(不含税)100.00万元和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261.96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77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A 
项目投入B1
序号 
利息收入净额B2
项目投入C1
利息收入净额C2
项目投入D1=B1+C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
E=A-D1+D2 
F 
G=E-F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该账户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三方监管协议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结余募集资金,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注1]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变更投资总额,未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注2]公司将“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1,284.30万元以及募集资金账户历年理财与利息收入金额2,254.56万元,合计23,538.86万元变更用途
投入“微棱镜产业基地扩产项目”
[注3]公司将募集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和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后资金中的1,336.96万元用于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注4]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于 VR/AR下游终端产品市场推进节奏不及项目设立时的预期等原因,导致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尚处实施阶段。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
大变化,目前由公司根据下游市场发展情况,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该项目处于稳步推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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