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航重机(60076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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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3月12日 20:2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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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航重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保荐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 上市公司代码和简称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罗爽,0755-82853117 | 中航重机,600765 |
| | 刘昭,0755-82853117 | |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杨跃,021-23563566 | |
| | 姚程煜,021-23563566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8号)核准,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航重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93,719,889.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89,392,962.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8,869,414.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850,523,547.9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4]第29-0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11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
中航重机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
中航重机进行持续2025
督导。现就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中航重机签订《保
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办公等方式,对中航重机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未发生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或相关
当事人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
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
航重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中航重机依照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的内控制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中航重机的内控制度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中航重机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
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的情况。 |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
查,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未发生
前述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工作要求。 |
| 17 |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 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不存在
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与延期等情况。 |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中航重机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与
延期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中
航重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中航重机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航重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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