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中航重机(60076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3月12日 20:26: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航重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联系方式上市公司代码和简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罗爽,0755-82853117中航重机,600765
 刘昭,0755-828531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杨跃,021-23563566 
 姚程煜,021-235635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8号)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93,719,889.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89,392,962.2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8,869,414.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850,523,547.96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验字[2024]第29-0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11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中航重机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进行持续2025
督导。现就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中航重机签订《保 荐协议》,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办公等方式,对中航重机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未发生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项。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或相关 当事人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 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 航重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中航重机依照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 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的内控制 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核查,中航重机的内控制度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中航重机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的信息披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 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 查,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未发生 前述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相关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 工作要求。
17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持续督导期间,中航重机不存在 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与延期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关注中航重机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募投项目的实施、变更与 延期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中 航重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航重机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航重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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