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600897):厦门空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95号华润大厦B座12-13层 电话/Tel:+86-592-2613399 传真/Fax:+86-592-2630863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6)厦锦律书字第010号 致: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空港”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厦门空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厦门空港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厦门空港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厦门空港及其相关人 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 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厦门空港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厦门空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厦门空港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关于收购厦门兆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 予充分披露,本次会议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 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9日下午14:00在厦门空港佰翔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厦门空港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系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厦门空港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收购厦门兆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况如下:
案一已获得参加会议的除关联股东外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厦门空港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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