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20:16:24 中财网
原标题:永安林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663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准时到场签到并参加
会议,应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
行法定职责,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以确
保会议的正常秩序。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限于按照股权登记日进行
登记的股东。股东委托代表参加的,参加人员仅限于股东代表。

股东会召开期间,只接受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

三、在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前,会议现场登
记即告终止,登记终止后进场的在册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列席会
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四、请本次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座位牌安排就座。会议开始后,请勿随意进出会场;会
议期间,请将手机调成振动或静音模式;本次会议,禁止录音、
录像。

五、为了提高会议效率,本次股东会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
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其中:
1.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不超过五分钟。

2.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和发言不应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
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有损于股东、公司共同利益的内容。

3.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应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
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在进行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表不再进行股东会发言。

4.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和
制止。

六、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问题,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不应超过五分钟。

七、会议投票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股东或股东代
表在投票表决时,对每项议案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一种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没有签名的表决票
将作无效票处理。

八、会议的计票程序为:会议现场推举两名股东或股东代表
作为计票人及监票人,股东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计票、监票。监
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表决票。表决结果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执业律师出席和全程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

十、股东或股东代表如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请于会后跟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联系。

会议期间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安全距离,有序进
出会场。

议程安排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0日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七)召开地点: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三)会议主持人通报现场到会股东资格核查结果,以及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数
(四)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
他人员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计票人、监票人推举结果
(六)审议议案,并请股东、股东代表提问,主持人指定人
员回答
1.《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以上议案
(八)清点和统计表决结果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对大会程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十一)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一
关于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
的议案
各位股东: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
业”、“上市公司”或“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拟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以下简称“原承诺”)中相关承诺履行期限延长3年,并在上
述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内妥善解决其及所属子公司与永安林业
林木产品业务板块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承诺及履行情况
2021年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原则同意中林集团下属中林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控股”)通过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总公司(现更名为:永安市林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
司等方式间接受让永安林业控股权的整体方案,随后办理了相关
手续。为消除和避免中林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林木产品业务、
人造板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中林集团承诺将在五年内,综合采
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资产重组、委托管理、业务调整等多
种方式,稳妥推进与公司相关业务的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
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等事项。

相关承诺出具后,中林集团高度重视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进
展,积极寻求同业竞争解决方案,结合各业务板块实际发展情况,
努力化解其与上市公司在林木产品业务、人造板业务的同业竞争
问题。一是在林木产品业务方面,中林集团全面停止林木产品贸
易业务,对自主培育的林木产品业务积极探索与上市公司的整合
途径;二是在人造板业务方面,中林集团积极推动人造板业务向
上市公司集中,原下属黑龙江好家木业有限公司、绥芬河市东隆
木业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人造板业务重叠,目前均已全面停止经
营,中林集团在人造板业务方面已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二、拟延期承诺及后续计划
中林集团下属从事林木产品业务的主体2025年均处于亏损
状态,林木产品涉及业务范围广、整合时间长,以及因林木资产
特性导致的新兴领域业务拓展困难等的实际情况,若现阶段实施
整合,将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较大。从保护永安林业中小股
东合法利益的角度,现阶段并非业务整合的最佳时期,解决同业
竞争还需更长时间。

基于当前实际情况,经审慎分析,中林集团拟将原承诺履行
期限延长3年,在原承诺延期后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内,就与
永安林业避免相关重叠业务的同业竞争提出如下具体措施,同时
根据承诺逐步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永安林业现有产品主要包括门板、装饰线条板、家具板、
地板基材、钢琴板等低/中/高密度纤维板板材,青龙桉、巨桉、
互叶白千层、金线莲等种苗。中林集团将持续加强对各下属子公
司的管理,要求涉及永安林业现有产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在永
安林业经营区域内直接开展与永安林业相同的业务,以避免与上
市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2.如在永安林业现有产品经营业务中出现新的潜在客户或
项目时,遵循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倾斜原则,由上市公司享有优
先接洽权,确保不会出现市场重合范围内的直接竞争,维护上市
公司权益。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考虑中林集团从事林木产
品业务的相关主体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十五五”发展
规划,中林集团拟于2026年启动福建区域专业化整合,于2027
年底前研究启动与上市公司之间在福建区域内通过资产委托管
理及业务调整等方式,理顺内部相关业务的管理关系。

4.根据各林木产品业务主体的不同情况,在相关业务盈利能
力和资产状况满足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性、提高上市公司营业收
入与净利润等经营业绩、资产权属清晰、无重大纠纷等上市公司
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不同方式
购买资产、资产置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将相关
林木产品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三、本次承诺延期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延期履行承诺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时,公司将持续与中林集团保持沟通,跟踪承诺的履行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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