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20:15:33 中财网
原标题:濮阳惠成: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鉴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已完成,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
非独立董事:王中锋先生、陈淑敏女士
2.
独立董事:段征先生、唐玉荣女士
3.
职工代表董事:王国庆先生
2026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三年,任职期限为自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具体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委员:王中锋先生、段征先生、陈淑敏女士,其中:王中锋先生为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委员:唐玉荣女士、段征先生、王国庆先生,其中:唐玉荣女士为召集人;
3.提名委员会委员:段征先生、唐玉荣女士、陈淑敏女士,其中:段征先生为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唐玉荣女士、段征先生、王国庆先生,其中:唐玉荣女士为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唐玉荣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1.总经理:吴悲鸿先生
2.副总经理:陈淑敏女士、赵智艳女士、崔富民先生、王国庆A先生
3.董事会秘书:陈淑敏女士
4.财务负责人:范晓霞女士
5.证券事务代表:魏鸿鹄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任职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陈淑敏女士和证券事务代表魏鸿鹄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淑敏、魏鸿鹄
联系电话:0393-8910373
联系传真:0393-8961801
电子邮箱:chenshumin@huichengchem.com weihonghu@huichengchem.com联系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五、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情况
(一)离任董事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保增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任保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因任期届满,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瑞娜女士、马伟英女士在换届后离任,离任后仍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上述离任董事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及为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原副总经理化栋女士因任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副经理职务,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原副总经理王国庆先生在当选第六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前已经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位。

化栋女士、王国庆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向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瑞娜女士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西藏奥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35%的股份;马伟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000股;化栋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500股。上述人员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离任后,杨瑞娜女士、马伟英女士、化栋女士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应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
简 历
(一)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1.王中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11月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当选为河南省化学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2016年度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17年度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历任奥城实业总经理、惠成化工总经理,2005年1月起任惠成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西藏奥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曲水奥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河南汉城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汉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鸿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曲水鸿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藏惠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中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49%股权,通过西藏奥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31.5% 31.99%
持有公司 股权,合计持有公司 股权。王中锋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公司第五届董事杨瑞娜女士系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一次通报批评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惩戒,未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2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2.陈淑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7月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濮阳市联众兴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陈淑敏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8,125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一次通报批评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惩戒,未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3.段征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7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郑州大学化学学院元素化学研究所副所长,河南省化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化学会磷化学专业委员会委员。

段征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4.唐玉荣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具有证券特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曾荣获河南省高层次人才,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领军人才。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河南省会计学会副秘书长,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云南国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玉荣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5.王国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1月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濮阳惠成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清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创科技(濮阳)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宗惠氢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惠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参股公司濮阳市联众兴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王国庆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93,375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吴悲鸿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4月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自2012年起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工作,现任公司总经理,郑州金上化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惠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清洋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惠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悲鸿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35,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2.陈淑敏女士详见董事简历
3.赵智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4月生,本科学历。

自2006年起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智艳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335,3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3.崔富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2月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自2009年起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子公司郑州金上化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濮阳惠成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崔富民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57,5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4.王国庆A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11月生,大专学历。

2019年11月至今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国庆A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5,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5.范晓霞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1月生,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自2015年起先后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工作,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宗惠氢气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参股公司濮阳市联众兴业化工有限公司监事。

范晓霞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9,1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证券事务代表
魏鸿鹄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6月生,本科学历。自2015年在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魏鸿鹄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6,6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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