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杰科技(688498):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境、社会和管治)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结合公司业务及市场运行情况,采用国内国际ESG主流标准兼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香港联合交易所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管治(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管治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与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ESG (一)董事会是 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ESG工作小组是ESG工作的执行层,由各公司部门ESG对接人共同组成。在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带领下,负责各项ESG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年度目标、计划; 2.审议批准ESG管治架构、管理制度; 3.审议批准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4.审定其他ESG相关重要事项。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 1.对公司ESG年度目标、计划、管治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3.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ESG工作小组 1.贯彻落实公司ESG年度目标与计划,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2.负责拟定ESG管理制度; 3.负责对公司ESG信息收集、汇总并编制ESG相关议案; 4.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ESG业务培训,跟踪ESG政策要求及趋势; 5. 负责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6.总结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反馈ESG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7.其他与ESG工作小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管治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三条公司ESG报告应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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