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 第三条 公司计划与财务部负责协调统筹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
各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关联交
易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 第三条 公司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统筹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
各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关联交
易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 对部门名称进行
修改。 |
| | | |
|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发生交
易活动之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及
时报告公司计划与财务部,由计划与财务
部会同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判断是
否履行本公司相应决策程序。 |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发生交
易活动之前,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及
时报告公司财务主管部门,由财务主管部
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部门判断是否履
行本公司相应决策程序。 | 对部门名称进行
修改。 |
| | | |
| | | |
| | | |
| 第五条公司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负
责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程序。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部门负责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程
序。 | 对部门名称进行
修改;将股东大
会修订为股东
会。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 删除有关监事的
表述。 |
| | | |
| | | |
| 第十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 第十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 删除有关监事的
表述。 |
|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
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
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
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
公允性、
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
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
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
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 将股东大会修改
为股东会;删除
有关监事的表
述。 |
| | | |
| | | |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
|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
5%以下的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30
万元以内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在0.5%以内的交易由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 | 根据工作实际修
订,确保关联交
易事项无遗漏
项。 |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
5%的关联交易。 |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6.3.6修
改。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
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
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
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
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
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
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将上
市公司改为了公
司。 |
| | | |
| | | |
| | | |
| | | |
|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
易事项。 | 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事项。 | |
|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
且属于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
且属于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
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
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
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
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
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
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
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
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
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
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
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
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
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
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上市
公司修订为公
司。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存
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存
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 | 新增部分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准,适
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 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准,适
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
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 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14条。 |
|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
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
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
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
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
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
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
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 将上市公司修订
为公司。 |
|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
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以关联人增
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
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参股企业增
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
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
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
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
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
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
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
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
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以关联人增资或
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
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
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
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
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
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
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
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 | 将上市公司修订
为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
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
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
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
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
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 将上市公司修订
为公司。 |
| | | |
|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
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
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
十条(十三)至(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
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
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
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
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
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
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
金额达到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
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
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
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
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
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
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
十条(十三)至(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
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
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
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
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
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
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
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
金额达到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
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
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
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
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
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
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
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 | |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
相关的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
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
相关的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
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
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但按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
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
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
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但按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
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超过”和“以下”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
含本数,“过半数”“超过”不含本数。 | 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15.3修改。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发布实施,2019年6月27日施行
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露天煤业规章〔2019〕
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发布实施,2024年5月20日发布施
行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 将股东大会修订
为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