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600886):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有利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快速归集和有 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 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股票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的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 公司。 第四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为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 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本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全面负责该部门、该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 与法律风控部登记。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 的直接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能部门及经办人作为本单位重大事 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 部。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 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 第八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应当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直 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有权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 了解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 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 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告知 义务。 第十条重大事项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相关事项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 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 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 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1%及1%整数倍、5%及5% 整数倍时;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 份; (九)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三)日常交易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重大变化; (六)重大风险; (七)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报告标准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的原则;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 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 项,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其余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以上;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以上;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关联交易事项”是指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 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不包括在当年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预计额度范围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若公司及子公司发现该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将超出当年度预计上 限,应及时报告;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 且需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4.关联交易管理须同时执行《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称“日常交易事项”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2.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 同。 资产置换中涉及以上日常交易的,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四)款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五)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下列 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 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 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事项中第(三)(六)项若涉及子公司的,子公司须 及时上报。其余事项报告义务人仅为公司本部。 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第(六)款所称“重大风险”包括下列 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且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特别说明,触发报告标准 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十三条第(七)款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下列事项: (一)业绩情况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 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及时报告。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二)政府补助 1.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10%; 2.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0%。 (三)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 方案的具体内容; (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出现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 响事项,如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 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 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等; (六)环境信息 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2.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3.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的; 4.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5.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七)监管事项 1.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处罚函件; 2.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函件; 3.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函件; 4.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出具措施影响公司 分类评级的函件。 (八)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影响的事项;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 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 (十)公司依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特别说明,触发报告标准 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章 内部报告相关程序与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 先发生时,向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报告重大事项有关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 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内部报告责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 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并于发生应报告重大事项后1个工作日 内完成重大事项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证券与法律风控部 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责任人根据受理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补充材料的报送。 报送材料除以书面形式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如 有),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相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内部报告责任 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 填写并亲自签署重大事项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 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 内部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报送的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证券与法律风控部和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联络人所在部门负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1.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2.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适用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附件1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 报告部门:
附件2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单 (适用于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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