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迈股份(68803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禾迈股份 股票代码:688032 信息披露义务人1:海南信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南海大道168号和坤大厦555-169室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南海大道168号和坤大厦555-169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波 住所:浙江杭州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候圣街99号财智顺丰创新中心5幢6层信息披露义务人3:海南正仁量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正仁江海远山1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登记编号:P1071301) 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F559室 通讯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F559室股份变动性质:新增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合计持股不变,但持股主体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2、海南正仁量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信荷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414,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7%。海南信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4,6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海南信荷及杨波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419,5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1%。 海南信荷已与海南正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正仁基金为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如下: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正仁基金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海南信荷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海南信荷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正仁基金行使对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前应及时与海南信荷沟通,确认海南信荷的意见,并以海南信荷的意见行事。 (2)如正仁基金需委托其他方参与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应委托海南信荷或海南信荷指定的第三方,并按照与海南信荷确认一致的意见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做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3)海南信荷与正仁基金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规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海南信荷出于资产规划需要,与其一致行动人正仁基金之间的内部转让,属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仅为内部持股结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正仁基金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锁定期安排。同时,正仁基金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取得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对应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转让股份比例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海南信荷与海南正仁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正仁基金为海南信荷一致行动人,并与海南正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向其合计转让海南信荷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32,000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2026年2月13日,海南信荷与海南正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简称“甲方”):海南信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简称“乙方”):海南正仁量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正仁江海远山1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股份转让 1.1 甲方同意将其直接持有的共计7,432,000股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1.2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86.6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总价合计人民币643,611,200元(大写:陆亿肆仟叁佰陆拾壹万壹仟贰佰元)。 1.3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等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数量应经乙方确认;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作相应调整。 1.4 为了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锁定期安排。同时,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1.5 双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佣金等相关费用。 (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2.1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乙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60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首笔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即人民币64,361,120元,剩余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付清。 2.2 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三)陈述和保证 3.1甲方保证已按乙方要求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全部资料,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甲方对本协议签署日前的事实引发且未向乙方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视为已向乙方披露)的或有负债、担保、诉讼或其他法律风险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上市公司或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3.2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等担保权益,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 3.3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海南信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 (四)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4.1本协议于双方均签章之日起生效。 4.2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上交所或有关主管部门未对本次股份转让交易进行确认,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进行的,则双方应在收到上交所所作出不予确认的回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商修改本次股份转让方案,如果在该期限内协商不一致的或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本次交易终止。甲方应在本次交易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3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本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海南信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杨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3:海南正仁量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正仁江海远山1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期: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波(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正仁量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正仁江海远山17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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