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化股份(00300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
原标题:壶化股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 业一致;结合公司账龄及信用政策情况、坏账计提政策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最近一年末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信用政策及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单项计提是否充分。 (4)最近一期末预付账款增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结合商誉相关标的公司经营及业绩情况、被公司收购后的业务整合情况、业绩实现情况等,说明收购商誉相关标的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协同性,并结合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及假设、行业发展、标的公司竞争力等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及充分性。(6)结合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增长情况及原因,说明固定资产规模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7)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存货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说明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情况及是否有效执行。(8)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3)(5)(6)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5)(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公司经销收入真实性,说明核查过程和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公司销售模式、经销和直销占比情况、行业发展及惯例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模式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公司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和经销并重,公司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断式”。其中,公司控股的七家民爆生产型企业壶化股份、阳城县诺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城诺威”)、山西壶化集团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化工”)、屯留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留金辉”)、山西全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化工”)、邯郸壶化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科技”)、河北天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化工”)所生产的民爆物品部分直接销售至终端客户,部分通过民爆物品流通企业销售至终端客户。为此公司控股了长治县盛安民爆器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民爆”)、山西壶化阳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民爆”)、山西壶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临汾骏铠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汾骏铠”)等四家民爆物品流通企业,并参股了晋城市太行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民爆”)、山西壶化河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东民爆”)、甘孜州弘合民爆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合民爆”)、朔州市全盛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州全盛”)和大同市同联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联爆破”)等几家民爆物品流通企业。 (二)公司经销和直销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直销占比约 60%,且占比逐年提高,而经销占比约 40%,占比逐年下降。公司经销和直销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1、民爆行业销售模式演变过程 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经销商)是国家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经销单位。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严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自销,生产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出来后只能销售给流通企业,使用单位须凭《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流通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是必需的中间环节,在销售网络布局上几乎在每个市、县都有一家流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管理下,由民爆生产企业销售给民爆流通企业、再由流通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市场格局平稳运行多年并较为稳固。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具有销售其自身产品的资格。《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由于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具有良好的销售渠道、仓储能力及细分到每个市、县的销售网络覆盖,生产企业通过流通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仍是行业的主流销售模式。就行业目前的情况而言,由于传统的行业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并且部分终端用户比较分散、单一用户需求量偏低,致使民用爆炸物品部分仍销往各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企业。但随着民用爆炸物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场混装炸药供应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各类终端用户销售的比例将逐步加大。 2、民爆行业监管流程 由于民爆行业产品的特殊性,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终端客户向当地经销商购买民爆物品需要基于真实合法的业务,并经公安机关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经销模式下,经销商一般根据终端客户的实际需求向民爆生产企业下订单,并经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因此,民爆物品的采购、销售均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备案,产品最终流向与使用也被公安机关全程监控,整个环节的销售均可追溯并经严格监控。 具体流程如下: (1)终端用户必须从事真实的、合法合规的业务,才能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爆物品的终端用户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具备下列条件:①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②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③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⑤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 (2)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有真实的采购用途,公安机关才会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③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④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对民爆物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监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民用爆炸物品完成生产,进入生产企业库房前,每批次产品被录入条形码实行标识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环节,在实物流转的同时,条形码亦同时录入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爆破作业单位的信息系统,直到最终被爆破员领用完成爆破为止。公安机关通过系统实时监控各企业的仓储量及民爆物品的最终流向。 3、民爆行业经销模式特点 由于民爆物品固有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属性,民爆行业受到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民爆流通企业经销民爆物品具有以下特点: (1)库存总量受到严格控制 民爆主管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严格限定了流通企业各仓库的最大库容量,且任何时点其仓储量不得超过核准库容,公安部门通过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仓储情况进行监控,单个仓库仓储量一般小于 30吨,民爆流通企业无法大规模囤积货物。并且,民爆流通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民爆物品前,亦需由公安机关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公安机关不会开出超过流通企业最大仓储容量的采购量。 (2)行政法规不允许超能力存储,处罚措施严厉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第三十三条之第五款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此,民爆流通企业严禁超量储存或将性质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3)经销商囤货意愿不强,持有较多库存风险较大 民爆物品无合理市场需求的消耗或发生丢失、火灾等事件,民爆流通企业需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民爆流通企业为控制自身存货管理风险,通常很少出现持有较多库存待售的情形。 (四)直销和经销并重的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经公开信息查询,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直销加经销的销售模式,部分可比上市公司虽然披露其直销占比 100%,系其将对民爆物品流通企业的销售也认定为直销所致。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直销和经销模式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2:保利联合、雅化集团、高争民爆、金奥博、广东宏大将对民爆物品流通企业的销售认定为了直销,因此其披露的直销占比为100%。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雪峰科技未披露其民爆业务的直销和经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但雪峰科技在其 2020 年披露的《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修订稿)》中说明其工业炸药和雷管等爆破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系经销爆破产品的流通企业和少量直销客户;江南化工的民爆业务收入在2022年-2024年占比约为90%,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经销收入占比约为5%;凯龙股份披露其工业炸药、工业雷管产品采用直接向终端用户直销和通过民爆经营公司销售并 市场区域与公司相同,其 2022 年-2024 年在山西省内的民爆业务收入占比均在 60%以上,其在收入确认政策中披露经销业务模式为买断式销售,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与直销模式一致,但并未披露民爆业务的直销和经销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 保利联合在2018年12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了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100%、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94.75%和山东银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扩大其产能,彼时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披露贵州盘江民爆有限公司和山东银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均采用“以流通公司经销方式为主、以终端用户直销方式为辅”的销售方式。 雅化集团于2010年11月在深主板上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销售模式为除少数大型终端用户由其直接供货外,其余终端用户一般先向流通企业提出购买产品的要求,再由流通企业根据要求向其采购。 广东宏大在其 2020 年《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中披露:“2018年以前,公司在广东省内主要将民爆产品销售给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以其作为经销渠道。2018年以后,为加强渠道建设,公司与同区域的多家民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爆破服务企业共同投资设立联合民爆,将联合民爆作为整合市场渠道的业务平台及产业资源整合平台。此后,公司以联合民爆作为在广东区域的民爆产品销售平台,公司民爆业务的第一大客户因此由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变为联合民爆。”目前,广东联合民爆有限公司为广东宏大子公司的联营企业,报告期内,广东宏大向其销售金额分别为59,335.28万元、60,738.29万元和59,375.27万元。 由此判断,虽然保利联合、雅化集团和广东宏大在2022年-2024年年报中披露其销售模式全部为直销,但其均有民爆流通企业客户,实际存在经销模式。 高争民爆于2016年12月在深主板上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高争民爆是西藏自治区唯一的民爆器材流通企业,主营业务为民爆器材的销售(流通)、配送、工业炸药生产和爆破服务。高争民爆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通过自有营销网络从事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等民爆器材的销售、仓储、运输。 金奥博于 2017 年在深主板上市,金奥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国内客户采用直销的销售方式,对国外客户主要通过总承包商或进出口贸易公司销售的形式,但从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来看,其前五大客户基本为民爆物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由此可判断金奥博将对民爆物品流通企业的销售界定为直销。 综上,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与经销并重,符合民爆行业销售模式发展及惯例情况,具有合理性。另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亦基本采用直销与经销并存的销售模式,与公司销售模式不存在重大差异。 会计师核查程序: 1、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了解对民爆物品销售的规定; 2、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模式情况; 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司采用直销加经销的销售模式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增长的原因,坏账计提政策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或与同行业一致;结合公司账龄及信用政策情况、坏账计提政策情况、期后回款情况等,说明最近一年末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是否充分,信用政策及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单项计提是否充分。 (一)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增长情况 报告期内各年末及三季度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1、2023年度与2022年度对比分析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8,831.43万元,较期初增加3,337.72万元,增加幅度达13.09%,主要增加原因系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至2022年8月底前停止销售普通工业雷管,由于公司较早布局数码电子雷管产线,在政策切换期间及时响应市场需求,数码电子雷 管2023年销售数量为3,920.56万发,较2022年增加3,645.27万发,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度增加35,001.82万元,增幅达36.31%。此外,2023年度公司因合并安顺科技而增加应收账款1,004.06万元。 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22年末减少4.51个百分点,系公司当年银行承兑汇票回款金额增加,应收款项融资余额提高所致。总体来看,2023年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0.24%,与 2022 年的32.29%基本持平。 2、2024年度与2023年度对比分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34,931.83万元,较2023年末增加6,100.39万元,增幅达21.16%,在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同时202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年收入的比例为31.72%,较2023年上升9.78个百分点,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2024年度因合并阳泉民爆而增加应收账款1,258.41万元。 (2)公司下游煤炭等行业的终端客户因煤炭价格下行或停产整顿的影响,经营压力增大,延长了对公司的付款周期,另外公司为应对当年山西省内销售额下降的影响,加大了省外市场的拓展力度,部分省外客户回款周期较长。 2024年度民爆行业整体承压,根据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发布的《2024年12月民爆行业运行情况》显示,2024年全国范围内生产企业工业炸药销量为448.50万吨,同比减少1.70%,工业雷管销量为6.58亿发,同比减少9.79%;2024年山西省内生产企业工业炸药销量为41.45万吨,同比减少6.64%,工业雷管销售0.46亿发,同比减少21.08%。 受此影响,公司加大了省外市场的拓展力度,省外销售收入占比提高,部分省外客户的回款周期较长。 (3)公司2024年度销售回款方式中建行融信及中企云链等供应链融单回款占比增加,该类回款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在应收账款下,相应的列报在应收款项融资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回款减少,使当年末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及占比下降。 3、2025年1-9月与2024年度对比分析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24年末增加12,348.07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24年末增加了17.04个百分点。主要增加原因如下: (1)公司2025年度因合并天宁化工而增加应收账款4,814.40万元。 公司所处民爆行业下游多为矿山、基建等大型工程项目,结算与付款审批流程集中在年终进行,受此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呈现季节性特征,每年公司第三季度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均较高。如2023年9月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3.01%,但2023年 末下降至21.94%;2024年9月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6.04%,但2024年末下降至31.72%。 4、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及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对比分析 因民爆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民爆业务的具体构成以及民爆业务占公司收入的比例等存在较大差异,为合理比较各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选取了以下与公司收入结构接近的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非特别说明,本题回复中所列可比公司均按照该标准选取。 具体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除同德化工外,公司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应收账款余额小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内增长趋势基本与可比上市公司保持一致。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较2022年期末增幅达61.52%,小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增长率112.61%。受2024 年民爆行业整体下行压力,可比上市公司出现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增长不一致的情况,但由于民爆行业销售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省份公司应收账款增长率存在差异,公司与同处山西省的同德化工均保持较高增长率。此外,公司 2024 年增长率略高于同德化工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合并范围增加、客户回款周期变长以及销售回款方式变化,具体变动原因详见“一、(一)2、2024年度与2023年度对比分析”。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例小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例报告期内增长趋势基本与可比上市公司保持一致。2025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占比较2022年度增长 16.02%,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增长率 11.27%,主要原因详见上述“一、(一)3、2025年1-9月与2024年度对比分析”。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整体小于可比上市公司,其变动趋势与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坏账计提政策同行业对比 报告期内,可比上市公司账龄组合与预期信用损失对照比例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公司各账龄区间对应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最近一年末应收账款增长与营业收入变动不一致具有合理性,坏账计提充分 公司 2024 年末应收账款增长与营业收入下降的变动趋势不一致,其中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6,100.39万元,增幅达21.16%,营业收入较上期减少21,274.94万元,减少幅度达16.19%。应收账款增长原因主要系合并范围增加、下游煤炭等行业的终端客户因煤炭价格下行的影响,经营压力增大,回款有所变慢,另外公司为应对当年山西省内销售额下降的影响,加大了省外市场的拓展力度,部分省外客户回款周期较长等,具体原因详见上述“2024年度与2023年度对比分析”。 根据前述“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及占收入比例与同行业对比分析”可知,受民爆行业在2024年整体下行的影响,可比上市公司2024年度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与公司波动趋势一致。因此公司 2024 年度应收账款在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出现增长系受行业整体波动影响所致,具有一定合理性。 最近一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及坏账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末,公司账龄及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坏账准备期末为5,210.72万元,坏账准备率为14.92%,坏账准备较期初增加383.50万元,坏账准备率较期初减少1.83%,主要减少原因系2024年单项计提客户回款所致。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主要在1年以内,两期账龄结构相对稳定且主要客户系多年稳定合作关系的客户,其信用风险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四)信用政策与计提政策同行业对比分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账龄结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占比在80%以上,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基本一致,公司客户信用周期与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此外,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坏账计提充分审慎。可比上市公司账龄结构及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收入比例增长符合行业发展情况,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信用政策及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关于风险事项的补充说明和披露 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并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公司相关风险”和“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中披露相关风险: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1,155.73万元、24,004.21万元、29,721.11万元和41,17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95%、18.27%、26.99%和42.47%。2025年9月末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快速增加,主要系公司所处民爆行业下游多为矿山、基建等大型工程项目,结算与付款审批流程集中在年终进行,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呈现季节性特征所致。 尽管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账龄整体较短,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超过 80%,而 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仅为8%左右,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坏账损失较低。但是随着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长。若不能继续保持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公司将存在发生坏账的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增长至较高规模将对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造成较大压力,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会计师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分析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原因,并重点分析最近一年末应收账款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不一致的合理性。 2、了解并复核公司销售信用政策,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结合账龄结构的变动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及公司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获取公司坏账计提会计政策及期后回款记录,检查实际计提情况与既定政策的一致性。结合账龄结构评估整体信用风险,并对单项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核查其计提依据的充分性及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4、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对比分析其在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账龄结构及坏账计提政策等方面的异同,评估公司相关财务政策与行业惯例的一致性。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变动主要系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以及合并范围变动所致,坏账计提审慎充分,期后回款情况正常,与可比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最近一期末预付账款增长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是否与行业惯例一致,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预付账款较期初增加3,285.17万元,增幅达237.40%,主要增长原因系公司对起爆具原材料黑梯炸药供应商的预付账款增加。公司年产1,500吨起爆具的自动化智能化中继起爆具生产线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专家组验收,公司 起爆具产能由原800吨/年增加至2,300吨/年,增幅达187.50%。国内起爆具核心原材料黑梯炸药的供应商较少,为提前锁定货源,公司对公司A预付了较高金额的黑梯炸药采购款。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对公司A预付账款余额为3,065.70万元,较2024年末增长3,055.30万元。公司与公司A的结算方式为预付款模式,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黑梯炸药系军民两用管制物品,公司采购结算方式与行业惯例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A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会计师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最近一期末预付账款增长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公司最近一期末预付账款明细,识别主要增长项目及对应供应商。针对大额或异常增长项目,检查其采购合同、付款审批单及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持性文件,以核实款项支付的商业实质,并确认实际结算条款、交货安排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其采购模式与供应商结算周期,分析公司的结算模式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针对主要预付款供应商,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核查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及关键管理人员构成,以审慎识别其与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最近一期末预付账款增长主要系起爆具主材供应较少所致,结算政策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符合行业惯例,与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结合商誉相关标的公司经营及业绩情况、被公司收购后的业务整合情况、业绩实现情况等,说明收购商誉相关标的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协同性,并结合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及假设、行业发展、标的公司竞争力等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及充分性。 (一)结合商誉相关标的公司经营及业绩情况、被公司收购后的业务整合情况、业绩实现情况等,说明收购商誉相关标的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商誉对应的7家收购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