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润智控(92006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6-007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2月 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完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期货、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外汇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人民币,或者(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或者(3)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各项审批及披露标准时,应当将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等)进行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总额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2、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3、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2、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3、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7、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部门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告中应当披露资金汇兑安排及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外汇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外汇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 10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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