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688165):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

时间:2026年02月09日 18:31:34 中财网
原标题:埃夫特: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盛普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普股份”)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盛普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6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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