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股份(30139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20:11:10 中财网
原标题:经纬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股份”)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公司名称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65364L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虹良巷1号2幢1楼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叶肖华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3月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 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碳减 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 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容器 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 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

 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新能源 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 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 集成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 备租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 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2003年3月6日至长期
2023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5月4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38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经301390
纬股份”,证券代码为“ ”。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2025 4 23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年 月 日出具的《杭州
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332A015976号)、《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332A015977号)、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10.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00.00万股的1.83%,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的相关规定及根据《激励对象名单》,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和归属程序,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和终止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

8.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且与公司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 6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职务依据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5%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包括:(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的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且与公司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栾容儿
年 月 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