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300711):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2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各方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必要时,可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监督和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审计风控部门及财务部门、子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如有)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用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风控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工作中,应对公司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该专项说明予以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职责或者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可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核决策及直接处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要求,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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