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30071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2月)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20:11:01 中财网
原标题:广哈通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2月)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公司依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需具备会计师、审计师或经济师等相关职称。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内设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和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检查,特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境外资产管理和运行情况、贯彻落实重大决策情况等;(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上级单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一)要求公司或者下属企业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如下处理:(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二)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3年至少对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审计一次。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按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报送。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初步形成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核。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保管审计项目档案,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机构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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