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维业股份(300621):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为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建设”)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将前述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由人民币20,000万元调整为40,000万元。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建泰建设向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担保事宜属于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述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为57,365.76万元。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463号1301 成立时间:2018年05月03日 法定代表人:朱佳富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艺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政设施管理;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建泰建设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建泰建设的总资产为779,959.77万元,净资产为35,152.67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593,746.17万元,净利润为14,664.93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建泰建设的总资产为720,910.84万元,净资产为37,428.54万元;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203,550.20万元,净利润为2,131.25万元。 4、被担保方建泰建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保证人: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保证人、债权人经平等协商,就双方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订立补充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合同约定的“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条款修改如下: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 (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2、保证人(甲方):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4、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4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肆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其他币种),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5,640.56万元(担保余额以相应担保合同下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债务余额为准),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4.43%,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2、《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二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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