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30017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8:25:20 中财网
原标题:东富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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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9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727,6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59%。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1选举郑效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7,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51,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88%。

1.02选举姚建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1,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44,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2%。

1.03选举郑金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0,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4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7%。

1.04选举杜方尧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0,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44,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5%。

1.05选举张启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07,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81,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40%。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1选举余显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30,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2%。

2.02选举王道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30,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4,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2%。

2.03选举花贵如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79,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353,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7%。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35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反对33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2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1%;反对33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35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0% 319,874 0.0726%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2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3%;反对31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0.5913% 54,900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晓曼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邓康达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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