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000060):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时间:2026年02月03日 18:04:18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金岭南:关于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6-004
关于修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
际,现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照表
附件2:《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2026年修订)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附件1:
中金岭南关联交易修订对照表
说明:
1. 全文“董事局”调整为“董事会”,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称谓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
2. 因条文增加、删减,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序号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3. 其他修订列示如下:
附件1:
中金岭南关联交易修订对照表
说明:
1. 全文“董事局”调整为“董事会”,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称谓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
2. 因条文增加、删减,本次修订条款中仅涉及序号变化的不再一一列入表格;3. 其他修订列示如下: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修订前 修订后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 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或者第五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 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 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 
 修订前 修订后 
     
     
     
   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 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 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办公室)归集 财务管理部复核后,由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办 公室)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并出具相关文 件;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且交易金 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且交易 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 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对于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 
 修订前 修订后 
     
     
     
   定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 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免于评估或 审计。 
     
     
     
   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 (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 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 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并披露。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 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股 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相关下列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 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 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 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 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 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 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 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 足”、“超过”不含本数。 
     
     
附件2: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
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或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
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
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定价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
费率;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下或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办公室)归集,财务管理
部复核后,由运营管理部(国际业务办公室)提交公司总裁
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并
出具相关文件;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
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并出具相关文
件。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
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标
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关
审议。

对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人等各方
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免于评估或审
计。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二条第(十二)
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
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
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
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
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
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
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在审理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由过半数的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在股东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三条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
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
交易可以不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
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
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
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
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足”、“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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